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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时间:2023-09-26 07:25:40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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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1质量事故

  1.1、工程质量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4)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时等。

  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4质量保证部参与处理质量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项目立即向质量保证部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项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项目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项目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项目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质量保证部和公司领导;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4.1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1.1公司直管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分公司主管领导。

  4.1.2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4.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4.1.4调查后,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1.5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4.2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4.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4.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4.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

  4.2.4调查后,公司科技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公司科技部经理审批。

  4.2.5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工程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公司质量保证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5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分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5.1.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当日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公司质量保证部。

  5.1.2公司质量保证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汇报,并由公司总工作出批示,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公司总工批示派人参加调查。

  5.1.3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分公司总工、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5.1.4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5.1.5《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经理部1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各1份、业主或监理1份。

  5.1.6公司总工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部2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部门、公司科技部、公司质量保证部各1份。

  5.1.7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组织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

  5.1.8返工或返修后,分公司质量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5.1.9公司质量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5.2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5.2.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保护好现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

  5.2.2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科技部、工程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5.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5.2.4《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1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总经理1份、业主或监理1份。

  5.2.5公司科技部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业主或监理及设计确认后发项目2份,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各1份,报公司总工程师和业主或监理及设计各1份。

  5.2.6审批后的处置方案,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监督项目实施,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负责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

  5.2.7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批准后实施。

  6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6.1公司直管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6.1.1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xx】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xx】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xx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1.5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1.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2. 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报告渠道,在最短时间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公司指挥部报告。

  3. 公司指挥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在4小时内调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版)向公司报告。

  4.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4小时内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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