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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查报告

时间:2024-11-13 10:44:55 思颖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调查报告(通用16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调查报告(通用16篇)

  法律调查报告 1

  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知识、情感、评价与行为倾向的有机综合体。其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稳定的情绪体验,如对于法的尊重、亲近、关切还是蔑视、厌恶、冷漠等。在知识、情感、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等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意识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现代与传统之别。现代法律意识是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时代需求的法律意识,是先进的法律意识。

  一、调查目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调查方法。发放问卷,当场收回。

  三、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1.您对我国法律了解多少?

  A非常多——7——15.56%

  B很多——15——33.33%

  C一般——17——37.78%

  D少——6——13.33%

  2.您认为我国法律执行状况如何?

  A非常好——19——42.22%

  B很好——16——35.56%

  C一般——9——20%

  D差——1——2.22%

  3.您觉得影响我国法律有效执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15——33.33%

  B执法机关执法不严——9——20%

  C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17——37.78%

  D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4——8.89%

  4.您认为我国法律完善程度如何?

  A比较完善——24——53.33%

  B基本完善——17——37.78%

  C不完善——3——6.67%

  D很不完善——1——2.22%

  5.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25——55.56%

  B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6——13.33%

  C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10——22.22%

  D说不好——4——8.89%

  7.您认为法律与道德哪个重要?

  A法律——23——51.11%

  B道德——22——48.89%

  8.您在日常生活中,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吗?

  A严格遵守——25——55.56%

  B大部分遵守——14——31.11%

  C有时会——2——4.44%

  D对法律规定不了解——4——8.89%

  9.当您在路上遇到一个小偷正往路人口袋里偷东西,您会

  A明哲保身——10——22.22%

  B及时告诉受害者——17——37.78%

  C报警救援——20——44.44%

  D不知道——0——0%

  10.对于一个跟你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向您借钱,答应两个月后还,您会要求他写借条给您吗?

  A关系那么好,不用写——17——37.78%

  B应当写——17——37.78%

  C写不写都无所谓——11——24.44%

  D说不清——0——0%

  11.如果发现干部违反规定多收费,您通常

  A忍忍算了——11——24.44%

  B向上级部门反映——25——55.56%

  C不交——8——17.78%

  D到法院去告——1——2.22%

  12.您认为打官司的行为

  A值得鼓励——16——35.56%

  B斤斤计较——4——8.89%

  C正常——25——55.56%

  13.您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

  A金钱——9——20%

  B律师——5——11.11%

  C与法官关系——1——2.22%

  D法律——30——66.67%

  14.你最想了解哪部法律

  A宪法——21——46.67%

  B刑法——8——17.78%

  C民法——7——15.56%

  D劳动法——9——20%

  15.你认为对你最有帮助的法律是

  A宪法——20——44.44%

  B刑法——5——11

  .11%

  C民法——11——24.44%

  D劳动法——9——20%

  分析如下:

  第一题从整体上评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从第一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仅有13.3%的人认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少,相反,有33.33%的人认为对我国法律了解比较多。

  第二题从法律的执行程度出发,调查公民对现形法律的满意程度。从问题的答案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有20%、2.22%的人认为一般和差,说明我国法律执行状况还应该继续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题延续第二题对执行状况的考察,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法律执行不足的具体原因。从调查结果看来,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37.78%;其次是“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占33.33%;“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占20%;“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占8.89%。就整体而言,说明我国封建法律意识残余还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还有好多人对法律关心较少,缺少主人翁意识。

  第四题调查我国公民对法律完善程度的认识,以评估其法律意识。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我国法律比较完善,近四成认为基本完善,只有少数人认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这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立法工作做的比较令人满意。

  第五题将法律与公民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切身利益出发,调查公民对法律信心度的认识。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调查者对法律充满了信心。当然也有13.33%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这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现阶段确实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还有很多值得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题调查公民法律意识的来源。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学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28.89%。来自社会和其他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分别占22.22%和20%。说明家庭和学校是我国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社会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这要求我国应继续加大在家庭学校的宣传力度,同时,拓宽现有方式,积极寻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题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结果显示认为法律重要的占51.11%认为道德重要的占48.89%。可见结果不容乐观。法律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道德在我国公民的心中还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中还根深蒂固。

  第八题从公民生活出发调查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面对法律时的反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的占55.56%,大部分遵守占31.11%有时会占4.44%,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占8.89%。虽然严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题主要调查当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的反应。此项结果不容乐观,明哲保身者占了22.22%,说明我国公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小农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题主要调查公民的契约意识程度。当朋友向自己借钱时认为应当写的不足四成,大多数人都有不用写和无所谓的思想。就此问题而言,我国公民契约意识不强,相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相距甚远,这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

  第十一题主要调查当发现领导干部违法时,我国公民的反应情况。此项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级领导举报,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诉的仅占2.22%,而有24.44%的受调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极心理。我国公民对的法律意识比较消极。

  第十二题直接从诉讼出发,通过调查公民对诉讼的态度以间接判断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认为打官司正常,35.56%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值得鼓励,然而有8.89%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是斤斤计较,虽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样能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

  第十三题继续深入研究十二题中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调查公民心中打官司胜利的重要条件。其中66.67%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其次便是认为金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占20%的比重,认为律师和与法官关系是打赢官司重要条件的分别占11.11%和2.22%。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我国还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十四题调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结果显示想了解宪法的受调查者占

  46.67%,居于首位,其次是劳动法占20%,刑法占17.78%,民法15.56%。说明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的兴趣较弄,但同时也呈现出需求多元化的特点。

  第十五题延续第十四题的研究,调查公民心中认为最有帮助的法律。结果依然是宪法居首位,占44.44%,体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24.44%,劳动法占20%,刑法占11.11%。我国应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面对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样化宣传。

  四、总结: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应用意识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觉得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法律调查报告 2

  调查时间:20xx年3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对清涧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清涧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

  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急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

  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4、重点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深入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并辐射影响到在企业内的农民工,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清涧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法律调查报告 3

  摘要:法律素质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学生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对在校学生法律素质的状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以“学生法律素质”为主题,通过调查、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并就此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学生 法律素质 调查

  一、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

  我们对鲁东学商学院公管系和经济系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在校学生,调查方式是无记名调查,人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二、调查方式和结果

  问卷结果如下:

  (1)你生长在()

  A农村76% B城市24%

  (2) 违法和犯罪()

  A能 23% B不一定 31% C不能 56%

  (3) 在你的经历中,曾用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么()

  A用过25% B没有用过75%

  (4)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法制进程()

  A经常会20% B有时会 60% C不会 20%

  (5)你知道劳动法是何时颁布的吗()

  A知道34% B不知道 66%

  (6)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么做()

  A拒绝80% B 如果对方度强硬就接受15% C 完全接受 5%

  (7)如果你参加勤工助学或者工作时,你有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么()

  A有 47% B 没有53%

  (8)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33% B一般 40% C不重要 27%

  (9)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 21% B各方面差的还很远 79%

  (10)你觉得将《思想到的与法律修养》作为学生的公共课程有意义么()

  A意义很 63% B意义不 29% C 没有意义10%

  问卷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对学生法律素质是有了基本的了解。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同学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但总体看来,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三、原因分析:

  我认为,学生整体法律素质偏低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校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这一阶段,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还缺乏完善的认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学生进入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关系、自我评价等都发生了很的变化,逐步开始对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随着心理压力的积淀,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价值取向的偏差

  当代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甚至颠倒是非;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3)高校法律教育薄弱

  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知识传输上,也存在一定误区。一是重刑事轻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内容中的重要地位,过多地讲解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心理,并且强化了“我不犯罪何须学法”的错误观念。同时,由于轻视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权利义务观的正确引导,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圈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常常引发纠纷。二是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

  4)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是朽思想的侵蚀,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影响。二是不良风气的干扰。随着高校与社会联系的日趋广泛与紧密,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进入了学校,侵蚀了部分学生的心灵,使其偏离正常健康成长的轨道。三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利益矛盾等的发生,极易使学生价值观念出现个人化倾向。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评价个人利益,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四、改进措施:

  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需要学校的教育,也需要学生自己的努力。

  1)高校应注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

  改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仅仅是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看法,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的转化为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和品德教育。”另外,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因为这样做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这种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即使讲些必要的具体条文,也只是作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材料对待,而不必花费过多的时间,这不仅会为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也会为运用其他的教学方式、手段提供可能,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在教学中,高校法律教师应树立三种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3)作为高校学生,在学习法律公开课的时候,应该注意培养以下素质

  1、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2、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3、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4、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自觉守法,用法,护法。

  5、法律保护意识。既要学会将自己的权利法律化。比如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等,又要认识法律不仅是惩处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报告总结

  学生是21世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本文通过对学生法律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初步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唤起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增强有所助。

  法律调查报告 4

  【摘 要】众所周知,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 ,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本文谈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相关的改进措施。

  一、调查目标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同时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作为祖国未来的中流砥柱,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建设,研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调查,了解华东交大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培养提高的途径,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访问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

  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调查对象:XX大学在校大学生(50人)

  调查方式: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与接受调查者对相关问题进行简单交流,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三、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

  调查问卷及结果分析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 26%

  D、不重要 0% ⑻、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搜身,你会怎么样做?( )

  A、拒绝 84%

  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接受 10%

  C、完全接受 0%

  ⑼、假如你的亲人欠某基金会的钱无力偿还,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把你的亲人抓去关起来,放话拿钱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

  A、忍气吞声,凑钱领回亲人 8%

  B、到民政局理论,要求放人 16%

  C、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亲人的人身自由权 76%

  ⑽、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或是工作时,你会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吗?( )

  A、有 72% B、没有28%

  从⑻、⑼、⑽的数据可以发现,依然有少部分大学生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状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纵然,当前大学生大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普遍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时下社会上依然盛行“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甚至有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等等。诸如此类司空见惯的现象,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作为“时代骄子”的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和言行。可以相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普通公民而言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通过实地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大学生已有法律意识,但法治观念淡薄。

  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淡薄,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现出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甚至有一些大学生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只是当时没有注意罢了。例如在走访中就发现,在大学校园里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大多数人都买二手电脑和手机,他们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有的学生在交易的过程中就买了赃物,其实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第二 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理解不深。

  调查表明:他们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比较了解,有70%的同学都能答对这些方面的问题;但对法理、民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大部分人较为生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显得欠缺。

  第三 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主动法律意识明显缺乏。

  由于当前的大学生群体的主要成分是独生子女,受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较重,他们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也由于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使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大学生的内心深处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有的甚至把神圣的法律看做形同虚设,即使约束和规范,那也是针对“老百姓”的。

  存在的问题

  第一 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普遍淡漠的法制意识形成强大反差。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和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高校普遍安排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学生仅仅在这有限的学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毕竟是有限的。加之一些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学校的法律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由于传统应试教育和就业观念的影响,学生大都十分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类公共课却引不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考试时稍作突击,应付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也更难有深层次的感悟体验。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歧途。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往往会因思想深处的法律意识薄弱而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

  第二 功于知法、懂法,淡于守法、用法。

  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第三 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是头脑一热,就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的同学则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有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拿不到钱,甚至还被罚钱;有的毕业生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有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不知道索要发票与“三包”凭证,更有甚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却只能自认倒霉,类似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因此,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使其学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第四 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增长趋势。20xx年轰动全国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北京动物园“伤熊事件”案等,更是让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注目的焦点 。 22岁的浙江大学农业学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报考浙江嘉兴人事劳动保障局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而报复杀人。据考证,当代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往往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通过调查了解到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大致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几乎大部是涉嫌盗窃罪和色情诈骗罪;大学生犯罪的侵害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年龄结构上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对象,能给予最恰当的解释是: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让当代大学生们真正懂法、守法。

  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作为法律意识主体的一部分,大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群体,他们有着较高的文化知识素养,其法律意识的水平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特殊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社会转型期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正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但是,依法治国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我国封建和人治的历史传统久远,而法治传统和意识淡薄,因而决定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依法治国就是要厉行现代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是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还是缺少相应的制约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一部分学生低估了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把金钱、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近些年来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响,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许多积极因素,但也有不少消极因素。对民主与法制、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缺乏辩证的认识,有些学生舍弃后者,而选择前者。法制建设的成效和法治现状之间的这种巨大反差印证了一个道理:制度层面的法制建设仅仅是法治的“皮囊”,是法治的外在性要素,而人的现代化,特别是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才是法治的内在性要素,才是国家实现法治化的关键。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但是,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主要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缺乏对权利观念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端淡薄;

  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力崇拜观念极端狂热;

  三是宗法 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并且成为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历史重负。

  这些传统对今天中国转型的法律治理不能说不产生着影响。办事讲人情、靠关系的习惯仍根深蒂固。有人说“关系就是生产力”。有不少事情,靠法律、制度解决不了问题,要惊动到一级级的“首长”才得以解决。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手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提出的这个问题,意在告诫人们,人与制度相比,制度更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应当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人们在短时间内完全摆脱“人治”心理,形成完善的“法治”意识是不现实的。社会转型进程是一个复杂曲折的逐步进展的艰难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大学生看到某些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严、权大于法的现象,难免对法律有所怀疑、迷惑,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二)高校教育管理偏差的影响

  首先,在教育上,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和长远规划,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时间也仅有一学期,学生学习法律的方式也是为了考试过关死记硬背,将法律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看待,造成了大学生尽管知晓了一定的法律条文,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去思考怎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此以来,很难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在犯罪前已被学校决定保送读研,但就是这样一个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虽然在校期间也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但在“应试”教育带来的高分低能的弊端下,难免犯罪。这说明即使大学生学过一定的法律常识,但要做到严格守法,则还欠缺严谨的法律素质;说明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应该重在培养其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完善的法律素质。

  其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也存在问题。一是重知识传授,轻意识培养。我们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给他们灌输一个个干巴巴的条文,一点点地指出知识点,而没有把目的放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上。二是注重刑法、婚姻法等具体法律规范、知识的教育,轻视宪法、组织法、程序法、选举法等关系国家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器基本运行方式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的教育。三是重义务,轻权利。注重宣讲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活动,忽视宣讲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正当活动。对于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律意识则传播很少。这些问题更会造成大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压迫感和厌恶感,从而加剧法律生活的失调,削弱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再次,在学校的管理上,有的学校实行了学分制,学生的选择自由度加大,只要考试过关,学生可以不上课;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也都比较宽松,如有的学校规定对于学生的处分视其表现好坏可以撤销,这在客观上纵容了违纪学生向违法犯罪方向发展;有的学校片面强调学生的自治作用,过高估计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和规定,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缺乏科学管理和正确引导,造成教育管理上的盲点和空白。

  (三)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8-23岁的青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渐趋成熟的时期。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

  其一,过分的自我意识。部分大学生过分强调自我,主张“自我是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道德观上,缺乏明确的善恶观念,没有传统的道德原则;在行动上,主张个人的极端自由,不愿受社会的任何约束与控制。

  其二,过度的自负。部分学生成长轨道一帆风顺,我们在培养教育中,又送给他们“佼佼者”、“国家的栋梁”等桂冠,强化了他们的宠儿意识。他们自视为一等公民,表现出“当今中国之前途,舍我其谁”的傲气,滋长了自高自大的情绪,没有认清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其三,过强的自尊心、虚荣心和自卑感。现实中,这三者是密切相关、相互纠缠的。大学生平时自尊心表现得越外露,其自卑感也越强烈,虚荣心也越明显。他们情感脆弱,多愁善感,特别害怕别人伤害自己的尊严,过分介意别人的评论和批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李海涉嫌故意杀人案等,就说明了我国部分大学生心理素质十分脆弱,稍受一点挫折,则易采取过激手段处理问题,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四,较强的逆反心理。大学生从家庭到学校,经历着心理上的断乳,出z现了“第二反抗期”,逆反心理便是这一时期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对社会的一种抵触情绪,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但部分大学生不善于准确地把握这种逆反心理,呈现“矫枉过正”。在内容上一概排斥,手段上简单地反抗。把自己与社会、学校、家庭对立起来,不论正确与否,一律“反其道而行之”,一些学生明知是错误还一意孤行,最后走上令入不齿的违法犯罪道路。

  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 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深化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具体包括:

  1)合理建构大学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内容,以强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

  我国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是在职权主义诉讼理念基础上展开的,偏重于法的适用的工具主义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中,反映出重现行规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等情形。因此,要调整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理念,重视法的多重价值的认识与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设置中:一要始终把法理学、宪法学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必须把法的本质、价值、功能,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法理内容根植大学生脑海;二是增加民商法的内容,以强化大学生对私法的认知;三是要增加国际法的内容,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另外可增设政治理论、法理学、法哲学、人权 保护等方面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同时增强人权 保护意识,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同时信服法律。

  2)开创法律知识教学新方法,不断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映。在教学过程中,不但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这就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法:一要引用典型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辨析通过案例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并在此过程中传授法理,适用法规,领悟到法律的价值,从而培养法律感情;二要实行角色体验教学,可采用情景模拟(如行政处罚情景等) ,给学生设定各种角色(如:警官、行政相对人,案件审核的法制人员) ,根据所设定的角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发表看法,从中学习法律知识,体会法律的作用培养法律感情;三要利用现代传媒等工具,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学生自觉去认识事物、获取知识、探究真理,培养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四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对社会负面的信息和消极因素,通过控制传播面或者通过解惑、批驳来使其转化为正面效应,减少甚至消除其负面影响。

  3)引导大学生进行法律实践,以增强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的锤炼主要通过实践,根据各院校的特点可采取如下渠道:一是鼓励大学生参加维护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当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合法有效地通过法律救济途经得到妥善解决;二是敢于与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三是组建法律社团,建立法律言论沙龙,对于社会上不合法的事情敢于仗义直言,并通过舆论的力量匡扶正义;四是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和组织法律咨询活动等等

  4)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养,逐渐形成法律理想和法律信仰。法律理想的形成不但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也要以加强人文素养来促进:一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使大学生的价值观与法律价值一致;二是坚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使大学生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为行为准则;三是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渗透法律形式观和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以塑造大学生坚持正义和忠于法律的美德。

  3、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4、加强学校和家庭沟通完善双向育人模式。

  家庭教育机制的优劣,对大学生的成长及守法意识的培养有着普遍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的不利,将严重影响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修养。家庭是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人生的启蒙老师也是其模仿的偶像。家长的个人素质、文化素养和品质是塑造子女良好人格的前提。如果家长平时素质低劣,社会态度不端、粗俗甚至行为恶劣,子女必然把他们的行为模仿并逐渐复制出来,形成自己的行为方式。

  5 更新教育观念。

  高等教育要与时俱进,必须大胆实行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从性质上来看或者为实践所证明已严重不公平的或在实践中产生大量腐败问题的政策和规定,如对直辖市的考生高考低分录取及保送,东中西部高考考分差异太大等种种政策,要直接予以废除。对高校现行管理体制应大胆进行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陈腐积习,改变那种将大学生仅仅视为受教育客体的落后观念或传统观念,确立大学生“主体”教育观,把大学生作为“教育、管理、服务、引导”的主体,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以及大学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从政策上真正地保证高校自治管理。

  6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要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近年来,教育部门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能够上好学,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周济强调,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切实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问题。只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才能使贫困大学生安心学习和以健康心态成长,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大力减轻贫困大学生的家庭经济负担,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子,努力构建我校和谐局面,以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总结与感想

  总之,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成因,从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应引起高度重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的作用和效力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了解程度和具体评价以及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和追求直接影响这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必须自觉作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不论对与错,只要是违法的行为,我们都不去做,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责人之前先正已身,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为建设合谐社会付出自已应尽的一点力量!

  法律调查报告 5

  第一章调查的主要说明

  1.1调查项目背景

  调查当前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一般情况及其特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后就农民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当前法律的冲突等提出一些建议。农民法律意识状况任何是衡量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次调查报告以河源地区农民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分析该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利于提出了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的思路,为解决“三农”问题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

  1.2调查目的

  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全社会要树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按照著名法学家苏力的观点,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而是体现为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我们不能仅仅靠论辩、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而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具体到农民的法律意识,决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村民产生敬畏感,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要使普法下村成为一项制度予以贯彻执行。目前,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上述情况表明,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案说法,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1.3调查范围与方法

  (一)抽样范围

  本次调查针对本区农村各年龄人口,被调查的对象主要为我身边的朋友,家庭,同事,村民等进行调查。

  (二)抽样方式调查方法农民法律意识问卷调查采取了简单随机抽样方式。

  农民法律意识问卷采取了留置问卷、个别访谈的调查方式。

  调查表(见第14页)

  第二章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2.1引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对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体现为农民学习、理解、掌握和遵守的心理状态和行动。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强,广大农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认识愈来愈明确,整体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法制建设在农村中收到许多成效,但这与依法治国和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还相当严重。据媒体先后报道:在河源市某村的村委会换届中,有的村民以10元的单价出卖自己的选票;在白水县有个别果农因讨不回果款而自寻短见;在龙川县有两位农村妇女捡到一万二千元现金,因分配不公而跑到乡派出所要求明断的。凡此种种事实,都暴露了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欠缺,这已成为制约农村法制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影响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难题之一。

  2.2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分析

  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热点之一。为了切实了解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状态,研究农村法制化进程中的难题,我于20xx年1月对河源地区进行了农民法律意识专项调查。调查问卷以法律常识为主,设置了16个基本问题,主要调查农民对法律性质,法律维权的途径,以及对一些基本法律现象的看法。本次调查有以下特点:

  1.调查问卷的题目设计简单明了,符合农民的实际。

  2.参加调查时走街串巷,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民家中,获得的资料信息可靠,听到了农民朋友真实的诉说和心声。

  3.参加调查的学生走遍了5个县市,深入到50多个村庄,接触了200多位农民,调查的覆盖面较广。

  4.调查的策划和安排始终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整个调查过程有始有终,成效显著,调查结论对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5份。通过统计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现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要非常强烈,急需学会用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每一种社会现象产生都和社会的需要分不开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其产生以后也是为一定社会生活服务的,评价一个法律部门的实际价值关键在于它是否为社会所需要。调查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必须了解农民对法律需要的程度,为了此问题的调查,我们设置了两个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一:你认为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法律?统计结果:近60%的人认为很需要,22.5%的人认为需要,还有13%的人认为不需要,约4.5%的人认为无所谓。

  调查内容二:你认为农民最需要了解什么法律?统计结果:12%的农民认为需要民法,5%的人认为需要合同法,约6%的人认为需要刑法,约13%的人则选婚姻法,近70%的人认为都需要。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识,大多数农民已认识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日常生活与法的`关系,他们渴望了解各种法律,渴望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的各种纠纷。出现这一可喜变化的原因有:一是中央和各级政府多年来普及法律、宣传法律的结果,使法律基本深入人心;二是农村改革使农民接触和碰到许多复杂问题,使他们体会到必须有大家共同遵从的“游戏规则”,法律便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三是随着公众媒体的普及,农民朋友的视野也不断开阔,他们也能看到和听到外面的世界,从这中间也感觉到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公正和权威。这种现象表明,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不再是一种茫然,不再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

  2.现实中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现状令人担忧。从以上的调查中,我们知道法律已经成为农民迫切需要,但现实中农民对法律了解的程度确实不入人意,很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很难正确地在生产生活中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致在实际中陷入认识的误区和行动的困境。

  调查内容三:法律的职能是什么?统计结果:53.2%的人认为是打击犯罪;30%的人认为是保护人民;16.8%的人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四:你认为现实生活中最严重的犯罪是什么?统计结果:62.1%回答杀人,7.6%的人回答贩毒,27.5%回答是贪污、受贿,2.8%认为是其它。

  调查内容五:你认为谁最应该守法?统计结果:33.6%的人回答是干部;27.6%的人选择党员;33.3%的人选择公民,6.4%的人选择大学生、军人。

  调查内容六:当你的亲人犯罪后,下面哪个做法是你选择的?统计结果:7.4%回答检举揭发,1.6%回答帮助其赶快离开,73.9%回答劝其自首,7.1%回答任其自然。

  调查内容七:你认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是否是合法的夫妻?统计结果:43.2%回答是,56.8%回答不是。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对法律的职能认识还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简单认为法律就是打击犯罪,这只看到了法律惩罚性的一面,而对保护人民的本质属性还认识不清。大多数农民对于守法的主体认识模糊。在调查中,一些农民朋友讲:“领导干部手中有权有势,应该带头守法,”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并完全正确,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应该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对于最严重犯罪的回答,虽然有62.1%的人回答的杀人,但是,他们判断的标准只是靠道德和人之常情,而不是现行的法律,他们也没有认识到贩毒,贪污、受贿给社会和人们带来的更大的危害。至于亲人犯罪该采取什么办法和合法夫妻是否要结婚证的问题,农民存在的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主要还是受落后愚昧观念的影响。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和政府没有深入地宣传、推行法律有很大的关系。从19xx年以来,国家已经开展了4个普法的5年计划,其成果是显著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只是粗略了解了法律的作用和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但对于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的具体内容如何他们并不了解。在最基本的婚姻问题上,他们知道有婚姻法,但并不知其具体内容,甚至有些连最基本的结婚年龄的规定也不知晓,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就是合法夫妻。对于法律认识的误差,导致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很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大多数农民对法、权关系认识有所偏差,法制观念淡薄。中国两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使得“权力至上”的观念在中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农村社会过去主要是靠权力(如长老权力、政府权力)来统治管理的,因而,法律对农村的较大介入,首先便要碰到权力的挑战,要了解农民对法律的评价,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农民对法律与权力二者的态度。

  调查内容八:你认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如何?统计结果:约44.7%的人认为法大于权,21%的人认为权大于法,约32.3%的人认为权法并重,1%的人认为互不干涉。

  从调查结果来看,有部分农民对于权与法的关系有了正确的认识,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认识到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至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治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这些问题不仅发生在一般的农民身上,更严重的是我们一些国家基层工作人员和村民自治委员会成员,根本不能依法行使权力,往往是以政代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一个村的治保主任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之一提出了相关法律依据,此治保主任竟声称:“什么是法,我就是法。”从这一实例足以可见,在民众内心深处,法律远远不如权力在他们意识观念中的地位。四.农民法律上的权利认识模糊,权利和义务意识较差。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法律就是以为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为目的,从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认识状况,以及对于权利和义务的态度上,可以看出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

  调查内容九:你认为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任何?统计结果:34.6%回答保障权利,32.7%回答限制权利,8.9%回答没有关系,23.8%回答不知道。

  调查内容十:你认为拣了别人钱包要报酬做法如何?统计结果:83.4%的受调查认为不合理,13.2的认为合理不合法,没有人认为是合理的。

  调查内容十一:社会生活中以下什么事最重要?统计结果:68%回答孝敬父母,27.1%回答抚养子女,4.9%回答其他,没有人认为尊重权利和自由。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对法律和权利的关系认识较为模糊,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把法律看作人们行使权利的保障,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法律是对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在实际生活中,他们还习惯于运用传统的道德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尽管他们对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种田纳税都有一定的认识,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意义上,只是停留在一般的道德要求上。

  比如,在以往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有部分农民并不能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一项合法权利,不能很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使选举过程往往受宗族和血缘、邦族或者黑恶势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不仅对于民主权利如此,对于其他的权利他们也不能正确的认识和行使。对于拣了别人钱包要报酬做法,他们有83.4%认为不合法,13.2%的认为合理不合法,没有人认为是合理的。显而易见,他们对于这一问题评判的标准完全是道德操纵下,并没有人问及法律对它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自然不能依据法律规范此行为了。对于权利的认识尚且如此,在义务的认识上农民更加模糊。比如,在农民减负问题一直是我国目前农村问题的一个重点。但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来看,农民合法的负担并不是很多,但是,通过层层增加,到了具体的交费人身上就显得难以承受,面对难以承受的费用,很少有农民对其收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只是在自己难以承受的时候请求能否缓交,他们并不了解法律对自己纳税义务作了那些规定。他们履行义务的标准日常生活中是道德,国家义务上是行政命令,不能对法律义务产生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导致他们难以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意识淡漠,法律还没有完全成为解决纠纷途径的有效途径。权利意识的模糊必将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减弱,致使有时遇到纠纷时并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化解矛盾,保护自己。

  调查内容十二:当别人侵犯你的权利,你选择什么方式保护自己?统计结果:31.6%回答起诉,6.3%回答报复,34.5%私下和解,26.3%公家调解,1.3%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十三:你认为被别人告上法庭如何?统计结果:42.2%回答丢人,31.8%回答正常,18.6%回答无所谓,5.4%回答其他。

  调查内容十四: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统计结果:11.7%的农民认为合理,约11.2%的人认为不伤和气,约27.5%的人认为难公平,约27.3%的人认为不影响名声。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尽管对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的认识,但真的在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纠纷,又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有的宁愿去选择“私了”来解决问题。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传统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在农民心里形成一种“上法庭太丢人”的落后思想,总认为好人就不打官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吃亏”思想和“和为贵”思想还有一定市场,错误地认为宁可自己权益受点损失,也不愿伤害相互的和气,求得相安无事。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农民难以承担。诉讼成本不仅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还包括时间上的耗费。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来看,民事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耗费过多是时间。加上社会上的不正风气,使农民害怕打官司。在调查中有的农民说:“公检法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难”的问题使农民不愿意或者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选择沉默,有的选择私了,有的甚至选择报复,做了对社会、对家人、对自己不可挽回的损失。

  3.农民获得法律知识途径少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调查内容十五:“对于报纸上公布的法律,你读过吗?”统计结果:64.2%的调查对象回答没有读过,还有11.4%的回答从来不读,只有23%的回答有些读过。

  调查内容十六:你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那种?统计结果:55.3%回答电视,18%回答报纸,12.4%回答政府执法,6.6%回答法院判决,7.3%回答其他。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服务于社会生活,那么,要让法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让民众

  2.3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及提高对策

  2.3.1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滞后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认识。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2、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0%,如此庞大人口的法制宣传任务,仅仅让司法助理人员担负,普法职能存在严重不足。以笔者所在县司法局为例,全县设立司法所共24个,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100人,他们不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务性工作,同时也是法制宣传的主力军,而该县为农业大县,总人口达93万余人,力量明显不足。所以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现象,影响农民百姓对法律的深入了解。

  3、普法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缺乏针对性。

  首先,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其次,内容缺乏针对性表现在,没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的分类。比如,在工业发达的乡镇着重宣传《企业法》、《劳动合同法》等;在涉及征地拆迁的地方着重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在当地法律相对薄弱的地方宣传《刑法》、《民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才能调动农村村民的学习积极性,觉得学有所用。

  2.3.2对策研究

  1、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法律知识接受水平。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而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首当其冲站在最前面的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支持。只有当一个地方农村的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2、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化。

  首先,搭建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乡镇相关职能部本齐抓共管的第一层普法平台。实现对辖区内农村村民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基层司法所协调、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民法制宣传新格局;其次,搭建村(居)两委干部为第二层普法平台,严格实行村(居)两委干部培训制度,以发挥基层村(居)干部的组织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服务农民群众的能力。“五五”普法期间,要争取努力实现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再次,搭建当地优秀普法人员为第三层普法平台,以其最能接近农村村民这一显著特点,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适应工作的新形式。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2.3.3探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普法形式

  1、农村村民文化知识水平低下,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壮年农民向城市的大量拥进,留守家中的老人、小孩、妇女对事物特别是对于法律的接受更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对于这样一批特殊的人群对于普法的形式应该有其特殊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枯燥的法律教条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兴趣,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是生动、直观的案例,特别是就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他们会更加的感兴趣,从而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打破以前普法宣传的单一形式,有针对性进行法制宣传

  在以往的法制宣传中多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这样的宣传方式一是不够形象生动,无法引起村民的兴趣;二是受文化素质的影响不一定能够看懂。首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如快板说唱这样一种几千年文化传承下的古老方式,生动明了的展现,相信农村村民中特别是老人更容易接受;又或者将法制宣传以画图的形式,制作成年历,这样的宣传资料特别具有适用性的同时也达到宣传的目的;再者,将法制宣传的内容以小品、歌舞的形式展现,显得更加的直观、生动。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本世纪的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它不仅是衡量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农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障自己权益,从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入手,把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作为一个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农村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结论

  通过上述河源地区农民法律知识、法律评价和法律要求的分析,我认为,较之以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逐渐开放,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有较大提高或增进的一面,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愈益趋于理解,认可和接受。但是也不宜作过高的估价,其种种不足是有目共睹。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我们必须从农民法律意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着手,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们能够在较高的水平上认识到法制建设在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巨大作用;二是帮助农民通过各种渠道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三是切实实行村民自治,使农民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村级民主建设,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推进基层民主化进程;四是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使农民在实践中体验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五是要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公、检、法、司部门的整顿和规范,使他们切实树立“执法公正”、“执政为民”、“情系于民”的思想和作风,让农民真正把法律作为为自己的靠山。同时我们必须有效发挥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农民把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问题是我国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整体发展,农民素质的提高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发展。法律素质是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是衡量农民素质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衡量国家法制建设的成就的重要依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要提高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必须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入手,把农民法律意识教育作为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工作来抓,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法律调查报告 6

  调查目的: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时间:20xx年3月18日—20xx年4月18日 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干警等。

  调查方式: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在峨眉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放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秒、1.38秒和1.05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11%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

  4.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的驾驶人,越不能正确思考和判断车宽与路宽的关系,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三、酒后驾驶的防治对策

  我国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调查报告 7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

  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

  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

  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

  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

  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

  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

  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

  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

  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

  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法律调查报告 8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研究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客观、准确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的基础。

  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一)调查形式和结果

  经过对某医科大学汾阳分校09,10,11三个年级多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 100份,收回 100份,收回率 100%。其结果显示:

  1. 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34.23%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44.34%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21.43%。自己认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且能灵活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22.5%,77.5%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不能灵活运用。77.6%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或深入学习法律知识,13.8%的人认为只需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学生认为完全不需要。约1/3的学生认为造成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为法律教育活动的局限性,1/2的学生认为社会的不良风气及贫富悬殊是主要原因。这表明大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

  2. 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参加勤工俭学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占61%,无意向的人占39%;被骗或被盗、被抢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报案的占87%,不报告的占13%;认为报案没用或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人占15.2%。遇到不法行为时,男生选择漠不关心的'比例占到10%左右,女生比例占6%。

  3. 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 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二)调查结果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1. 大学

  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 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宪 政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宪 政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宪 政意识的表现。

  三、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针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三)深化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法律基础”课应改为法理学课,或者至少从内容上突出对法治的基本理论、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介绍。同时,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使学生从理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及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宏观把握,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因此,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任务。

  法律调查报告 9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了自主权,但面对这种分散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为全面掌握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去年以来,我们开展了调查研究,先后对市农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8区10县政府进行书面调查,会同市农委和市供销社考察香坊区幸福乡光明村的番茄紫花豆角专业合作社,双城市五家镇的奶业生产者合作社,尚志市乌吉密九北村的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一面坡镇北村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分别召开了有关农民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县(市)政府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始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属于初创阶段,在总体上存在两种意义的组织形式。一是,由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组建于20__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涉农部门、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及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会长由市供销社主任担任,会员超过600余个。二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供销社系统组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会员。本文以下重点研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根据书面调查结果统计,除供销社系统组织建立的市、区(县)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外,全市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95个,会员119314人(个)。其中,专业协会554个,会员74157人(个);行业协会144个,会员8292人(个);专业合作社197个,会员36865人(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组织类型方面,广大农村依托各种有利优势和特长,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如,五常大米协会利用地区、品种、技术优势生产的大米,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绿色无公害认证和原产地标识。双城市五家奶业生产者合作社,与落户当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组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格局,解决奶户销售鲜奶、奶牛防疫和科学饲养等问题。有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迫切寻找新的组织形式过程中,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起各自的农村合作社。科技能人带头成立合作社会。有关部门投资合作兴办的,如,呼兰区依兰农机作业合作社,由农机部门投入农机具,通过集体和农户入股兴办,为社员提供优惠的机耕作业服务。

  (二)在功能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服务型为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购种子、化肥、饲料,联系市场,统一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其中,极少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实体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由班子成员和大户成立加工企业,以每袋1元钱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收购食用菌,经加工后销售,农民得到稳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企业获得利润。

  (三)在产业类型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其余为加工业、运输业、渔业等。种植业420个,占46%;畜牧业260个,占29%;其余产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5个,占25%。

  (四)在发起和引领组建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有的是在有关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的。由农民和乡村自发组建的483个,占53%;其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引领和指导下组建,占47%。

  (五)在登记管理方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登记的,也有不登记的;有在一个部门登记的`,也有在几个部门同时登记的。在有关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24个,其中,在农业部门登记的291个,占登记总数的46%;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64个,占登记总数的26%;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指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企业而不是专业合作组织本身,有35个,占登记总数的5%;在其他部门登记的134个,占登记总数的23%。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组织形式、分类等方面缺乏统一认识。由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未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什么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分类等问题,人们缺乏统一认识,在实践中处于探索阶段,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民办与管办并存,协会与合作社的名称使用混乱,本质是协会叫合作社,反之叫协会,以及专业协会与行业协会划分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本次调查数据不够科学、准确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未依法登记。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些虽然在相关部门登记,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竞争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门不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而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成立的企业,按照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是对具有协会性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对社团管理的方式进行登记。农业等部门的登记既无法可依,也不能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起到统计作用。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多部门管理,如供销、农业、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门,这些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引领和指导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在总体上缺乏统一、科学的设计,不可避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农民依托哪个部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自身发展无所适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几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该村主要的经济活动,有的村1个都未建立,农民苦于无人指导,不知道怎么办。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与困难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扶持的力度不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启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销售社员的农产品还要纳税,以及内部管理、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对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些内容比较具体、可操作,有些内容比较原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法制对策:

  (一)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公务员和其他受委托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担任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会计等公务的人员,应当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组织。

  (二)提高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认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专业合作社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配套办法,提高认识,自觉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时、顺利地进行登记,真正成为经济实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内部管理、利益分配等制度、机制方面,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法法》规定大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广典型。

  (四)开展专项研究。一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规定,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二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地方财政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的要求,研究具体措施。

  法律调查报告 10

  一、前言

  农村问题是我国的发展和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环节。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是实现农村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没有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农村法治化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总的说来,现状还不尽人意,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

  二、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河口村的一位陈姓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54岁,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这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

  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区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即使不是很深已经很不错。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农村人基本是不知道多少法律的,只是通过电视,或者一些法律宣传活动,普法教育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

  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种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一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大坪村村民,其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的。据说,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和行为人私下协商给点钱了事的。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在法庭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庭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7%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农民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

  三、原因简析

  (一)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

  (二)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基层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事,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四、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发展,提高农民法制意识。政府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然后,应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其次,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

  在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意识,也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我国才能真正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法律调查报告 11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调查报告 12

  一、调查时间:

  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调查地点:

  大坝乡沙庙村二队

  三:调查对象:

  大坝乡沙庙村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民

  四、调查目的:

  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了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调查方式:

  采用收集材料、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坝乡沙庙村的农民工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这份调查涉及到该村200人,年龄涵盖18岁至55岁之间,有效答卷143份。

  通过调查了解到,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临时工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问题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这应该是今后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目前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的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集中,有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引导农民工法制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将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演讲;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类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金融、税收、劳动社保等相关的法律;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4、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建立工地民调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此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在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法律调查报告 13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秉承学校“走向社会、服务社会、锻炼能力”的宗旨,多视角关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并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经过观察发现大学生在暑假都倾向于打暑假工,但是在工作的过程中他们并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处理纠纷。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应用我所学的法律知识,我利用网络科技对大学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调查。

  一、调研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20xx年7月15日至20xx年8月20日,我利用网络通过微信,微博和QQ发布问卷网址,并且通过好友的转发和协助对大学生进行调查,调查方式为无记名填写网络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了下面的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当代大学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的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你是否打过暑假工?

  A、是70% B、否30%

  (2)你的权利是否在暑假工作中受到侵犯?

  A、是61% B、否39%

  (3)当你的权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时你是否想过维护自己的权利?

  A、是45% B、否55%

  (4)当你的权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时,你想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A、法律37% B、暴力33% C、宁愿自己吃亏,放弃维护30%

  从(1)到(4)的问卷回答可知,大学生在暑期工作中大多数都会遇到过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大学生都是宁愿自己吃亏,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促使用人单位忽视了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促使这良现象的滋生。

  (5)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

  A、能52% B、否48%

  (6)你是否会对所从事的暑假工作进行是否存在违法现象的分析?

  A、是22% B、否78%

  (7)你是否是个遵纪守法的人?

  A、是98% B、否2%

  (8)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0%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1%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9%

  D、不重要0%

  从(5)到(8)的问卷回答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还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可见法律知识的普及范围还是在扩大的,但是由于很多大学生不是法学专业的,对法律理解和运用还是不够的,这也导致部分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放弃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9)当你参加暑假工作时,你会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A、是87% B、否13%

  (10)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为多长?

  A、三个月22% B、六个月48% C、一年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73%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不仅与大学生在假期的暑期工作有关更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三、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

  (1)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关系、自我评价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开始对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随着心理压力的积淀,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缺乏预知的远见性。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蚀,在不同程度上对大学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影响。二是不良风气的干扰。随着高校与社会联系的日趋广泛与紧密,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进入了学校,侵蚀了部分学生的心灵,有的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评价个人利益,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3)缺乏知识的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学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更何况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实每个非法学专业的专业都有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详细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而最终流于形式。

  (4)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不够

  据了解,当代社会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贪腐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二)、客观环境的法律渲染力度不够。

  (1)学校重视法律教育程度不够。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知识传输上,也存在一定误区。一是重刑事轻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内容中的重要地位,过多地讲解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反心理。同时,由于轻视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权利义务观的正确引导,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常常引发纠纷。二是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另外,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

  (2)法律专业课堂缺乏活跃性。法律知识比较枯燥,假如老师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不经常与实际相结合就很难吸引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生上课就会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四、解决的措施

  (一)学生主观方面

  (1)学习法律知识对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树立正确的信仰有关键的作用。所以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学到的东西用实践检验其是否正确,不断地展示自己的才华才,增强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

  (2)当代大学生要在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1)所以当代大学生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有护法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

  (二)客观环境方面

  1、要完善法律运行机制,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氛围和舆论环境。

  随着经济政治的全球化,当代大学生思想更加开放,时代感更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要加强校园的法治建设,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校园氛围。

  民主法治的高校环境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学校要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并且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符合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职工的法律素养,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大多数大学教材普遍存在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学校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普及法律知识,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使学生从理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及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宏观把握,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法律调查报告 14

  调查内容: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20xx年8月3日—20xx年8月10日

  调查对象:村民

  调查方式:通过对村民的走访,问卷调查以及在网上调查和收集资料等方式。

  一、调查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对于一个受封建思想影响几千年的大国来说,这是一次难得的进步机会。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少民主和法治的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建设也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我国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淡薄,特别是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较为淡漠。

  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多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很多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的现象。为此,利用暑假时间,我对太原市一些农村进行了调查,并在搜集资料、整理材料、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十分淡薄

  我国历史上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封建主义的人治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强大的行政权力相比,法律显得无足轻重,而且农村文化水平很低,导致许多农民没有法律意识和观念。调查中,只有很少的人遇到事情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大多数人选择“私了”或找“村干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匮乏

  调查中,我发现有些村民法律意识极度欠缺,大约一半的人都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许多人从来没与法律工作人员打过交道。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开始制定实施五年普法规定,其工作重心也一直是农村,近30年过去了,有一些成效,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大多数农民依旧依旧对法律一知半解。比如有的农民认为遗产就是归儿子,而忽视死者父母及女儿的继承权。所以可以看出,农民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成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根本性原因。

  3、农民缺少权利意识和主人意识

  调查中,我发现,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就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还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与自己无关。这些人遇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自己也是国家的主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忍气吞声或是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4、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在各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缺少应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经常发生,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参政议政是行使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同时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暗里利用村组织名义中饱私囊,侵害集体利益,坑害农民群众。

  5、在农村法律没有权威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权利泛滥的现象很严重。在当今农村,还存在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这些都大大贬低了国家法律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形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乡村社会难以贯彻执行,影响了法治建设在农村中发展的进程。“天高皇帝远”,官官相护,法律成了当官的约束人民的工具,而对当官的,不起作用。一切官员说了算而不是法律,群众只能忍气吞声,调查中有一位村民说“坚决不打官司,咱普通老百姓咋的能告倒人家了,浪费时间,浪费钱。”

  6、维权门槛高、程序繁琐造成村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问题

  现在打一场官司,光律师费就得好几万,而且不一定能打赢,这对广大群众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农村法律援助只是一句空话,从来没人看到过。而且一场官司下来,少说几个月,费时费力。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人治干扰、司法腐败、执法系统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等,致使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和落实,从而导致农民丧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所以都不愿意打官司。而且我国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立法上尚有很多漏洞,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真正的公平还只是一纸空谈。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1、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只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

  2、加强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也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可以看到的.是,我国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现行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作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了解农村的发展状况,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对过时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或修订,对一些过于形式化的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和反映农民的合法权益。

  3、加强基层执法工作,改革司法程序

  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服务,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和审判监督力度,杜绝司法腐败,公正公平地解决各种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同时还要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机制,彻底杜绝“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现象。只有让群众去相信法律,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4、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在宣传过程中不流于形式,切实让每一位群众都能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村民的权利、正义、自由、平等等现代法律价值意识,鼓励他们依法维权。在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法律援助中心要给以切实的援助服务。

  【结束语】

  通过此次调查,让我身体力行的了解现在的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情况,发现一些问题,我在整理材料、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一些结论。同时,通过这次调查,也让我自己积累了宝贵经验,提高了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走向社会奠定了一定基础。我也是农村出来的孩子,对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非常关心,希望我的调查可以对农村的发展有些许的帮助。此次实践活动由于只有我一个人完成,并且时间少,经验不足,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调查范围的局限在太原市内城中村,探究问题比较浅层等。我也会吸取此次教训,再接再厉。

  法律调查报告 15

  一:调查方法

  这次调查对象是郑州航院各年级在校大学生。调查的方式是发放和填答电子调查问卷。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通过互联网,借鉴相关研究,设计了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不记名。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问卷工发放160份,回馈的有效资料为112份。这些资料是比较完整可靠的,占应调查对象的70%。

  二:调查问卷内容

  题1:你会主动要求学校确定你的权利吗:

  A只有有事情发生,和个人利益冲突,就会要求确认

  b涉及重大利益

  c不会,就算是问了,别人也不会理会你啊

  d想什么呢,这可是在天朝

  题2:“依法治国”的“法”是指

  a:仅指宪法等“法律”级的法律;b:整个法律体系;c:主要指宪法,即“依宪法治国”;d:法治的精神

  题3:“法律至上”的含义

  a:任何人都要守法;

  b: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

  c:一切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d: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

  题4:现在很多公交车都没有按时到站甚至是延迟15分钟才到车站,你怎么看?

  A可能因为堵车吧,可以原谅 b一边等待,一便在心里臭骂 c打出租车走,不坐了 d打电话或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题5: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a: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b: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c:官民平等,官员无特权;d:关键是政府与民间法人及公民的平等

  题6:法律的作用

  a:法律目前基本是灵丹妙药;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适用的范围;c: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胜过人治;d:应坚持“德主刑(法律)辅”的原则。

  题7: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使用的范围;c:各方面都差得很远;d:整体上看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

  题8:法治的关键在于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必须保证法律是良好的;c:官员守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d:大家都信仰法律,自愿服从法律的统治

  题9:如果你发现你的个人资料被其他人转售,你会怎么办‘

  A自认倒霉 b向周围人抱怨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c直接与之理论 d根据有关法律,积极维权

  题10:如果在商场买回来的东西有质量问题,你会:

  A拿着小票去商店要求赔偿 b把东西放一边或扔了,然后心里想再也不去哪里买东西了 c人人都买,就我的有问题,自认倒霉呗 d找回那家店,跟老板吵一架去

  在大学学习中,我们已经先后学习了《思修(全名)》、《马克思主义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对我国社会主义想想道德建设也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不是对每个同学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是非评判,每个问题的答案也一般不存在绝对对错关系,选择其中的每一个答案都代表着一个人对法律的自己的看法。同时,也不是说同学选择某个答案最正确时就代表着他的法律意识最高。

  我们的调查题目都是生活经常看见或者说到的法律、权利概念,这些概念每个人都应该见识过,也各自有自己的理解。通过我们的调查表明,除了对“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比较满意外,其他几个法律概念都存在同学们主观臆断的理解。同学们往往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局限于生活层面,也就是说,没有上升到一种以法律的观念来思考问题。选择不理想的状况说明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虽然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在接受真正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很少,都是从各种报道或者自己搜索信息时得到,这些东西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诱导性。建议对每个专业设置法律基础课程,以强化法律意识。

  从总体来看,同学对法治社会认识还是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做到深入认识形成自己思考的人较少。问卷答案之间没有递进关系,但我们实际地去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对法律认识的高低问题。不管是各种情况的同学,对法制社会认识的整体情况都是主要集中在教条化的灌输里面,接受的法律知识没有主动性,不符合议和具有朝气与思想的大学生形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我们认为,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应该从方法上诱导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理性的社会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

  从统计结果来看,同学们对热点法律制度的理解处于中等的水平,权利意识有一定的基础,但是没有达到较好的状态,完全有提升的空间。因为对这些制度的了解,不仅仅是对同学们生活的处理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帮助,这些更代表着一个人的文化底蕴,在交际交往中,如果能对这些制度有自己的、深刻的认识,别人会对你作出更高的定位,在展示自己才能的时候更加具有优势。建议学校多提供这方面的高水平的法律讲座,拓展同学们的视野,丰富法律知识。各个类型的区别不是特别明显。

  关于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当代大学生心理上的独立性并不强,权利认知水平不高。其次,当代大学生的权利行为解释系统去权威化,在处理学校和自身矛盾时,解决途径具有自发性。第三,当代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但对自身在大学发展中地位的评价不高。第四,当代大学生对未来大学的发展参与意识强,同时对于规则意识的培养认同度较高。第五,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使得大学生获得了法律常识,但与媒体、家庭和中小学公民教育相比,大学的公民教育特别是权利观念教育不占优势。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发挥巨大效能的历史阶段,他们崇尚自由,重视个体发展, 但是他们也正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延长,没有生产劳动的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更缺乏人格上的独立要求。加之传统的义务教育,注重灌输,讲究行为规导,缺少思辨解释系统,因此不能引发他们真诚的思考。

  同时,我们看到,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并没有以正面的形式与学生接触,将两者联系起来的往往是各所大学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学生守则》。学校在对新生进行的校纪校规的教育中,对《学生守则》也仅做大概的介绍,施以形式化的检验,并没有将其当作必不可少的权利教育,纳入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尝试提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第一,将合理的契约精神贯彻到产生校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守则规定,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

  第二,实现完整、系统的权利教育。首先,要强化新生入校期间的“成人权利意识教育”。目前,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入校初对本校学生守则进行集中学习。这种方式集中、高效地让学生在最短时间知道学校的规章制度,但这种方式难免显得太过急于求成,而且目前各高校的学生守则读本,呆板枯燥,没有适时地编入一些适合学生阅读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背景解读。其次,对于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需要既博又精。当代大学生不缺少法律常识,他们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渊源的正确理解和反思习惯。同时,权利意识教育还需要配套开设哲学、伦理、逻辑、历史等通识选修课程,增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文化素养。

  第三,着力培养一批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法律、权利教育的教师,他们既要有良好的课程教学知识,还要有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战经验。这一批教师就是学生思政辅导员。辅导员需要掌握统一的法律知识,具备对学生权利意识教育中进行准确法律解释的工作能力。第四,加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行政法学研究,加快填补高等教育系统内的立法缺漏,对《学生法》的提议进行进一步调研。与此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畅通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针对目前学生申诉委员会在程序上完备,但学生权益维护不足的情况,加紧探讨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工作的可操作性研究。

  法律调查报告 16

  法律是维护我们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那大学生法律意识如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如何?我们小组带着这些疑问对我校机电工程分院的大一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2010年5月,我们队机电工程分院的的大一学生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对性主要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学生,调查方式是无记名调查,人工对调查结果分析。

  二、调查结果

  通过调查,我们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情况如下:

  (1)、你的生长地方()

  A 、农村74% B、城市19% C、农村、城市兼有7%

  (2)、在你所有经历中,曾经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 、有21% B、没有79%

  从以上数据中,不难看出:大部分学生还没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的进行解决,这一问题更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大学生这一群体。

  (3)大学生能否区分违法和犯罪?()

  A能23% B不一定能37%

  C分不清5% D大部分情况能51%

  (4)你认为目前法律学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A、有了法律知识但联系实际就不会用31%

  B、法律知识不足42%

  C、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27%

  (5)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会、经常11% B、偶尔63%

  C、一不小心会听说些22% D、不会,没那精力3%

  只有11%的大学生经常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3%的大学生根本不会去了解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这也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可懂可不懂;另一方面也反映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程度不够。

  (6)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多久吗?()

  A、三个月22% B、六个月48% C、一年30%

  这一选项的结果让我们知道还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时间。可见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多。

  (7)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我有麻烦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我就没有办法生活;22%

  B、比较重要,我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48%

  C、我基本不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除非迫不得已;30%

  D、没觉得有作用0

  从中我们发现只有2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很重要,并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48%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比较重要,但只是有时会尝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而30%的大学生不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反映了虽然我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只是水平却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8)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么做?()

  A、拒绝77% B、果对方态度强硬只好接受3%

  C、完全接受20%

  (9)假如你的亲人欠基金会的钱没能力还偿,基金会连同民政局来把你亲人抓去关起来,说要拿钱来还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吞声忍气,凑钱去把人领回来7%

  B、倒民政局去理论,要求放人15%

  C、去求基金会的人0

  D、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亲人的人身自由权78%

  (10)当你参加勤工组学活动或者是工作时,你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

  A、有67% B、没有33%

  从(8)、(9)、(10)的结果可以发现:还有少部分大学生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缺乏主动性

  根据调查了解,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会把更多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

  他们认为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找到一份好工作,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那么多的时间去学习法律知识。而且,法律知识又是那么的枯燥,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有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是议要求考试过关就行了。逐渐形成不良的风气,很难提起学习的兴趣,大多数大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2)缺乏远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后忧。”没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根据调查,很多大学生没有这种意识,只是觉得大学时间很自由,想做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不行再像高中那样过,直到毕业后,要签合同,要买房子等,才知道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是那么重要。

  (3)缺乏实践性

  在调查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好像离我们很远,我们在课堂学习的知识长时间不用,缺少实践,很快也就忘记了。而在我们学校,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详细地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却没有经实践考验。他们知识学习一些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知识流于形式。

  (二)教师方面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

  在学校,为大一学生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老师都不会很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地看自己喜欢的课外书,只要保持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白到底法律有多重要,基本按照教学大纲讲述书本上的知识。老是不够重视,学生也会跟着懒惰,这样的情况,大学生学到的法律知识就更少了。

  (2)课堂气氛不活跃

  法律知识相对其他学文科而言,比较枯燥,大多情况下,老师只是按教学要求讲课,很少结合,以至课堂气氛不活跃。

  (三)建议

  (1)提高认识

  学习法律知识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信仰等。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现实生活和实际中的例子,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打破课堂教学局限,组织主题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法律的重要性,更能激发学习欲望。

  (2)加强学习

  除了课堂教学,还可以运用多种方式,让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律主题活动等,这样效果会比课堂教学好很多。

  (3)重视实践

  学以致用,学到的东西要用时间来检验其是否正确,只有经得起检验,才有意义,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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