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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18 15:26:51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案件调查报告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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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13篇

  案件调查报告 篇1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调查报告 篇2

  根据县政协xxxx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严维民率领下,法制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分别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定城镇信访接待中心和县信访接待大厅开展信访工作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我县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紧紧围绕“把事解决,把人留住”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畅通信访渠道、化解信访积案、创新信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了我县信访维稳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县发生群众上访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7.4%和38.7%。其中集体上访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31.3%和32.8%;进京访11批16人次,分别下降31.3%和25%;赴省访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和6.2%;去市访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来县访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别下降49.7%和13%。县信访局共收到来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级以上交办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办结93件;县领导交办3件,全部办结;市信访局转送56件,已办结44件;自收信件2件,已办结。县党政领导阅批来信率76%,初信办结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县信访工作已连续6年获全市先进单位称号,成效明显,成绩喜人,但也确实来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所造成的上访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大量“缠访”、“闹访”、“越级访”和“群体访”的信访形势,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信访局与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上动真的,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破解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上来实的,有效遏制了信访总量攀升的势头,缓解了严峻的信访形势。一是领导重视,扎实推进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去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下,我县实行分类接访、定期公告、预约接访、律师陪访、联合接访、跟踪督办等制度,突出做好县领导接访由乡镇书记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上行参与陪访、乡镇领导接访由村支书上行参与陪访,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五级书记大走访”和“五个一万”活动,全面梳理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建立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隐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达95.3%。三是抓住难点,着力搞好信访积案化解。对上级交办的23件积案落实县领导“包案”;对“钉子案”、“骨头案”和“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案件加大处置力度。23件积案,已化解21件,息诉罢访21件。四是维护稳定,全力做好特殊时期信访维稳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两会”以及省、市、县党代会、“两会”期间,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预测预警,切实把矛盾化解、源头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落实党政领导亲自包案,实行“五包”,尽最大努力将人员吸附在本级,稳控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五是健全网络,全面推动基层信访体系建设。按照“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机制保障办事”的要求,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目标,量化任务,全县22个乡镇,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全面建成乡镇“一站两中心”,受到了副省长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问题

  xxxx年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少数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认识不高,摆不正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群众观念不强,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乐观,高枕无忧,出了事则束手无策,怨天尤人;有的认为上访群众多是“刁民”,采取“哄、拦、卡、压”的方法,把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少数群众思想观念上有误区,有的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邀几个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有的信“闹”不信“理”,无论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诉问题,也要找党委、政府上访解决。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数干部解决问题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有的接访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激起众怒;有的干部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能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立;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及时报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众上访、再访、越级访。三是工作措施不够扎实,有的'地方社会稳定预测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少数干部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不能及时发现;有的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单位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及时倾听群众呼声等方面有待加强。

  四、工作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群众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形势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清除。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县信访工作形势,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创新信访工作思路。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性,正确认识改革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各类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扭转信访工作“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消极被动局面,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主动改进工作方法,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长此以往,方可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局势。

  (二)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手段,继续创新体制机制。信访工作,重点在基层。一要进一步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二要进一步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切实做到层层有信访工作组织、有接待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标准和制度、有绩效考评、有责任追究,真正做到“个人访不出乡(镇)、集体访不出县”,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发生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县本级。三要进一步健全灵敏、准确、快速的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信访预测、预警、预控能力,千方百计防止和避免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断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维护全县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适应新情况,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国家已出台信访工作“新政”,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适应新情况。一要进一步健全联合办信访制度。县几个班子,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情况,排查各类问题,制定预案,联合办案,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二要健全与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的联系、沟通、协调制度,采取新形式、新举措,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三要扩大视野,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议案纳入大信访网络,作为信访工作信息研判、预测预警的风向标,并充分发挥代表、委员联系面广、层次较高、信息灵敏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最直接、最真实、最广泛以及做上访群众工作最便捷、最有说服力的优势,化上访为下访,化对立为对话,化消极为积极,使人民信访成为群众向党委、政府献计献策、参政议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切实受理好、答复好、解决好群众反映的诉求,确保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访、首办环节,要有一支过硬的信访工作队伍。各地、各部门要精选一批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切实“把人留住、把问题解决”;要充分利用联合接访中心这一平台,发挥好联合接访机制效应,真正实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服务效果;要继续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完善“村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要加强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办信接访、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关心、爱护信访工作干部,对优秀信访干部要厚爱一分,及时培养提拔重用。

  案件调查报告 篇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xx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首先是审核程序不规范。在办理信用卡入口审查不严。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环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某的申办请求。

  其次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业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审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统一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恶意透支后,需经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银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银行仅仅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即便是上门催收,也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办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财物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自身财物状况恶化,又急需资金,不得不铤而走险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而很多人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违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调控的范围;其次被告人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四)社会的原因

  一方面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奢侈消费观念泛滥,对侵占他人或社会财产的行为态度冷漠。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压力不大,导致人们对恶意透支等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从社会监管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犯罪逐年增多的一个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到的金融、网路、电子商务等各方面的知识,许多监管机构的人员,如公安等部门都缺少相关专业背景,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对此类犯罪的一个整体性把握,有可能有时候打击力度不够,会放纵犯罪。

  四、预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

  收到信用卡时要及时修改密码,不要使用123456、6个9,6个6等数字或与生日、卡号等有密切联系的数字作为密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将密码、卡号等信息告诉他人,避免被他人盗用。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回执凭证等不要随意丢弃。尤其是身份证不能轻易交给他人或者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证要分开保存以保证安全。

  (二)建立健全机制,规范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

  一是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发卡银行应当从根本上放弃以简单的发卡数字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综合考量发卡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将之落至实处,一以贯之。杜绝一切为追求发卡数量而简化信用卡办理程序的营销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减轻业务员的负荷,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业务员在向目标客户营销信用卡时,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加强未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和透支使用的风险;提醒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在住址、电话变更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介绍语言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确保申请人对这些重要条款已经充分了解。

  二是严把信用卡发放关口,严格资信审查。在信用卡审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广度和深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审查和核实,必须有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除了书面核实、电话访问等间接方式外,对透支风险较大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询他(她)的资信状况,如亲自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收入及资信情况。真正做到亲访亲签,谨防伪冒情况的发生。

  三是科学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合理确定持卡人的授信额度,降低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对资信状况并不优越的申请人将透支额统一设定为1万元以下标准。尽管1万元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基准,但应该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的标准。不仅能够减少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投入资本,也应当能够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降低银行风险暴露的程度。透支额度也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发生频繁透支、大额透支或持卡人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发卡行应当有所警觉并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资信证明,发卡行应当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踪服务。对持卡人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予以监管和跟踪服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两次催收之前增设有效的消费提醒服务。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应用银行短信服务平台或信用卡自动拨号平台,对透支超过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风险提醒,内容包括透支金额、还款日期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持卡人的频繁交易、连续消费、大额消费等异常交易予以监管,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尽量较少恶意透支风险的增加。

  五是完善内控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把信用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结合案件和司法建议专向治理,由中国银监会对单位年限内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发卡行限制发卡资格和授信额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联动机制,防止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增设督促催告程序。《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降低犯罪率、和谐社会关系考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充分评估该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区分处理。对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内,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亲属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的内容包括透支金额、利息及给付方式等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督促透支人还款,为其改过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议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利,也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形态的应对之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从程序经济考虑,督促犯罪嫌疑人还款;对及时还款的嫌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这不仅是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为其办理大案要案节约精力。

  (四)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实现预防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无缝对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尤其是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进行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适时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途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和具体生动的案例分析,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使得民众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使其在主观上自觉抵制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件调查报告 篇4

  调查目的: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对象: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调查方式:本报告采用职工走访、收集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调查地点:运城市xxxx公司

  调查结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又单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三)相关意见与建议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案件调查报告 篇5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xx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xx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xx年,xx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x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xx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xxxx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调查报告 篇6

  近期,xxxx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人大法制工作监督员、区人大法工委人员对20xx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作法

  xxxx年以来,区检察院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xx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36件48人,经初查共立案侦查32人。立案侦查大案30人,占立案数93.75%;副县级要案1人。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3人,法院已判决15人(含指定异地法院审理判决3件3人),已审待判3件3人,依法不予起诉2人,呈报请示省检察院待批复1人,正审查起诉2人。所立案件中,贪污案4人,受贿案16人,介绍贿赂案3人,行贿案8人,挪用公款案1人。通过办案依法追赃50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xx余万元。在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中该院的主要作法是:

  (一)突出重点,积极查办职务经济犯罪。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决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一是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紧紧围绕xxxx发展大局,突出重点查办了一系列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20xx年以来共立案查办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30人,50万元以上的案件7人,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3件3人。二是重点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部署,先后查处涉农惠民领域贪贿案件18件18人。三是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贿案件。通过摸排走访、缜密侦查,先后查处了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审计局、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批受贿案件。

  (二)创新机制,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意克服孤军作战,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内强化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法警、技术、行装紧密配合,整合办案力量,形成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及时排除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积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形成反腐合力。

  (三)惩防并举,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在坚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一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查办重点放在基层。抽派干警深入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涉农惠民、招投标等领域,加强与乡镇、部门、群众的沟通交流,挖掘来自基层的线索。20xx年至今,接群众举报线索20余件,经初查立案的就有7件7人。二是积极组织反贪、预防干警开展法律宣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今年6月,与区委组织部密切配合,针对全省村(社区)党组织集中换届期间可能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深入全区10多个乡镇、街道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发挥检察职能,全力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区国土局某工作人员违规给农户办理建房占地手续从中受贿、南充现代物流园区征地拆迁工作受到影响的情况,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安排,抽调20多名干警与南充现代物流园区、有关乡镇及机关部门组成联合清理小组,对小龙街道办、螺溪镇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了普查登记,收集了翔实的资料,建立了台账,为今后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xx余万元。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深入基层,做好群众工作,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处理相关后续遗留问题,积极化解影响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受到区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专项表彰奖励。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调查认为,区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一是面对经济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隐蔽化的新情况,检察干警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技术装备较差,侦查手段单一,技侦建设投入力度有待加强;三是办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通报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要充分认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抓住重点,加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以及扶贫救灾等重点部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在侦破的职务经济犯罪案中,要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

  (三)强化预防,坚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要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准确把握新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四)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办案行为,正确处理好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执法规范和办案质量。

  (五)严格要求,努力提高干警素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抓好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水平。

  案件调查报告 篇7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1、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

  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2、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3、涉案款物情况。

  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5、处理建议。

  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

  (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

  (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

  (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 篇8

  20xx年4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区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标注:“精选核桃仁、白砂糖、麦芽糖、植物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其中,抗氧化剂未标明通用名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长XX指定XXX、XXX负责调查,现已经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区

  负责人:XXX

  住所: XX县XX乡XX村

  注册号:XX091000XXXXXX

  现查明:20xx年X月,当事人以每袋9.10元的价格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进货款为364元。购进后,当事人以16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核桃仁的生产批次为A20xx0824B67,每袋净含量70克,包装正面标有“添加适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标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选核桃仁、白砂糖、麦芽糖、植物油、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制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发现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未按规定标注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依法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实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当事人已销售17袋,获销货款272元,尚未缴纳相应税收,获利117.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提供对XX、XXX的情况说明,证明XX为XX服务区经理、XXX为XX服务区超市经营的身份;

  (三)、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XX、XXX处理相关事宜及具体委托权限;

  (四)、当事人提供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时间、数量、进价、进货款、销售价、等事实;

  (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购进时间、生产批次、进货数量、进价等事实;

  (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七)、与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销售价格、食品添加剂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八)、与X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时间、进价、数量、销售价格、销量及食品添加剂标注: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九)、现场照片5张,证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标注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剂的事实;

  (十)、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谈话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核桃仁的事实;

  (十一)、XX、XXX、XX的身份证复印复制件及XX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当事人未履行,客观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情况不明,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用安全,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市局《自由裁量权控制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没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处以20xx0元罚款。

  案件调查报告 篇9

  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环境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分化,人们的婚恋观变得复杂多元,传统的婚姻家庭受到冲击。据民政部门相关数据,中国离婚率连续12年攀升,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了结婚率增幅。离婚案件的高发,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过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该院辖区20xx、20xx、20xx三年中受理的离婚案件共500件进行调研,基数较大,力求本次调研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天心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二、离婚案件增加的成因及发展态势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三、妥善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案件调查报告 篇10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xx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xx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xx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xx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xx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xx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xx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 篇11

  诉讼文书材料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排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已显现出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便于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归档排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内容及排序提出拙见,欲以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20xx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审判人员对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问题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卷内材料排序管理的规范性问题、排序装订的效率问题、以及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致使当前档案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随意性大,出现零乱无序、不规范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统一

  民事审判大格局形成后,对于民商事一审案件中出现的新材料、新诉讼文书,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做法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内目录的位置。虽然在卷内目录反映了材料名称,但显得分散、零乱。

  2.有的放在与卷内目录相类似的位置,所作的调整不够完整。虽对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延长举证期限、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法院的通知书或决定书”在“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作了一些修订,但不够完整,排列顺序不统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建议

  为了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更好地发挥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的作用,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卷内目录排序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的内容

  笔者认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除了内容相同的6项应当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内容不完整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修改、补充,使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卷内目录更加完善。

  1.“立案审批表”修改为“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信息管理的规定。

  2.“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与“起诉书及附件”合并修改为“起诉状及附件”。因为,把起诉书改为起诉状,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符合当事人对它的一般称谓。实践中,一些不识字的当事人请人代书起诉状,很少口头起诉,因此,建议取消“口诉笔录”。

  3.“立案(受理)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合并修改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结合审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诉讼材料,如“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时,法院必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的有关规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与“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合并修改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上确有困难,提出减、免、缓申请及法院是否准许的审批手续都要附卷,而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中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应诉通知书回执”与“送达起诉书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同时增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等内容。因为,有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给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有的案件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必须附卷。

  6.“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因为,该栏目是反映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情况,不应把“鉴定委托书”放在该栏目,应予以取消。

  7.“原、被告举证材料”修改为“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因为,有的案件会出现第三人的举证材料;《证据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人举证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9.“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修改为“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与“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同时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手续及批复”。因为,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复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案件调查报告 篇12

  一、我县近年来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状况及问题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3、网上办案的熟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知情不举,知情不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群众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证、伪证,给依法查处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人体伤害案件案发后,当事人往往需要就医治疗,伤害程度一时难以认定,因此无法及时裁决;致使案件很难尽快结案。从主观上讲,民警的办案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3、强化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反馈和纠错机制,把好办案质量关;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体制,逐步实现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把各项公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案件调查报告 篇13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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