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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调查报告(通用11篇)
在某些事情不明真相时,我们通常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并且最后的结果会记录在调查报告中。那么调查报告要注意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援助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1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实际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们于20xx年5月8日至13日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活动,共收回100份有效问卷,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1、已有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淡薄。如“你所在大学是否重视《道德法律基础》的学习?”49%的大学生重视但并未认真学法律可以看出有意识学习但意识不够。又如调查结果中显示有将近69%的大学生对盗版现象的看法是看盗版产品的质量而定即并不反对盗版现象的存在和将近一半的大学生会购买来历不明的便宜自行车。由此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淡薄,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现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大学校园里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学生为了贪图便宜,大多数人会购买二手电脑和手机,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其实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就买了赃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大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2、认为法律知识重要但并不积极付诸于行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从问卷中第一大题的5、6小题可以看到将近4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意识与学习关系一般,48%的大学生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有意义但浪费时间。这在大学生群体中是一个普遍的特点。大学生对作为公共课的《道德法律基础》并不给予一定的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3、缺少践行法律的行为,法律信仰不高。如对“你会购买来路不明的便宜的自行车么“的选答,有将近44%的大学生选择“会”,表明相当部分人缺少践行法律的心理,在行为的选择上可能不会依法而行。
4、对法院、公安局等执法部门的印象较负面。遇到法律问题时将近66%的大学生认为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由此也可看出大学生对执法部门的了解不够,对这些部门抱有一定恐惧心理。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特点:
1、法治意识普遍冷淡。大学生在有限学时的《道德法律基础》课获得的法律知识不多,且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不重视《道德法律基础》诸如此类的公共课,对课程应付了事,因此大学生不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形成淡薄的法制意识。
2、涉及自身利益时,法治意识削减。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大学生在心灵深处是畏惧权势的,对他人不良违法行为能进行正确的评价与谴责,但涉及自身利益时且采取双重标准。
3、知法懂法,但不完全守法用法。大部分学生懂得不少法律知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自觉性差。且大部分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很清楚,但态度不够明确,用法积极性不高。
4、法律知识与实践相脱节。大部分大学生懂得一定法律知识,但现实中如遇到问题、纠纷,他们就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去解决,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够学以致用。
三、原因分析:
1、社会方面的原因:
a、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封建社会时期长。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维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人们的心中。中国传统的集权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对法律的观念。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
b、国家的重视程度。政府对社会的普法力度还很不够,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学生方面的原因:
a、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式,大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b、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c、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
3、学校、教师方面的原因:
a、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学生没有约束力自然学习法律积极性不高。
b、课程枯燥。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课堂气氛一搬较为沉闷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1、学生方面:提高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将来的工作亦或是生活都息息相关,多参加相关的讲座让自己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让道德修养与法律共同进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追求。同时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些法律的相关报道,阅读参考法律书籍,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
2、教师方面:打破常规的教学模式,采用与实践多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欲望。也可以打破教室的局限,多组织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对法律有更高的需求性。此外,还可以在课堂上播放“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让学生了解实际的案例分析的过程,更加深刻的学习法律知识。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学校方面: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治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例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切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举重轻足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个人、教师、学校以及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发展,民族才会富强,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屹立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2
(一)调查目的
立足于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上,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司司法局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基层司法所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为主要且经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基层司法所)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司法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援助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具体的调查目的又可分为以下几个:农村基层政府,这里的基层政府包括司法与行政两部分,主要是指县一级和乡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派出机构,主要调查它们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与影响。
乡土道德伦理:这里的乡土伦理不仅仅包括费孝通先生的“无讼”、“差序格局”等,还需要具体的深入到农村进行调查分析,进而来看这些乡土的道德伦理对于农民维护自己权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与基层政府运作的关系等。本次调查将围绕着农村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与基层政府以及乡土道德伦理的关系而展开,主要调查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状况,遇到的困难,基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态度,以及农村传统观念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影响等。
(二)调查方法
在课题给定的三天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地方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援助事业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援助站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罗田县选择了1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这个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3、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司法所,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主要是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和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人民群众。
4、考察路径与方法
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5、个别访谈
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基层司法所个别访谈,特别是对从事过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长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行动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3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4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
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三、调查地点:
xx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四、调查对象:
xx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
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六、调查内容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九、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5
20xx年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援助条例》,进一步推进网络建设、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新工作思路,降低援助门槛,扩大覆盖面,实现了“三个明显提高”,即办案数量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高,为促进我县“四区建设”、打造名副其实的“莲花之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法律援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关,法律援助在实现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重大的作用。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我们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窗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到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立足现状,抓住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积极有为的工作面貌不断开拓法律援助的新局面。我们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使他们认识到法律援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同时在装备方面也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倾斜,目前为止中心共有电脑两台、复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一台,极大的方便了办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
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县着力从法律援助的“组织体系、机构设施、人员队伍、规章制度”四项建设入手,有效夯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网络。针对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大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构建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法律援助联系站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同时,协调工、青、妇、残、劳动、看守所等群体组织或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架起了一座党和政府为弱势群体办实事的“连心桥”。
二是加强机构设施建设,增强基础保障。除配齐配全基本的办公设施外,我县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将法律援助服务窗口设立在临街面,另外设立了秘见室,进一步畅通群众诉讼渠道。
三是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首先是配齐专职人员。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20xx年就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法律援助中心增加全额拨款事业编两名的决定并于当年招录到位,今年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的服务能力又新增了一工作人员,较好的满足了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其次是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均配备了一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同时要求各法律援助联络点均需固定一名联系人。第三是强化了人员培训。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法律援助律师和工作者培训,通过培训,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得到了强化和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县已建立了以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为辅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我们先后制定了《首问责任制》、《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指派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规范了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咨询登记、受理、指派等方面工作。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开展,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措施、狠抓办案,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范围和质量。
我们始终把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作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重点,采取“四项措施”,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
一是降低门槛,拓宽援助范围。我们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把《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案件范围落到了实处。同时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五类弱势群体全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打官司难”和“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的温暖,实现了“援助大门朝你开,有理无钱请进来”的目的。
二是简化受理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简化和规范了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和指派程序,做到便利群众、方便诉讼。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首先是依托各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有文字;其次是通过宣传标语,“联系卡”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通过宣传让群众知道了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提高了公众知晓率,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四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对案件进行跟踪,通过公开投诉电话、回访受援人意见等形式了解承办案件情况和服务质量,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6
20xx年,我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站点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网络
1、乡设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行政村均设了法律援助工作点,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和宣传员,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正确引导困难群众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加强与各村和民政、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接待来访困难群众,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从而方便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群众和青少年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意识
1、通过法律援助联络员专题会议,人民调解员培训及其它会议,对法律援助意义、受案范围、申请条件和流程进行讲解,方便在具体的工作中宣传法律援助工作。
2、在法律援助宣传月、“三下乡”、江淮普法行等活动中,组织工作人员设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指南》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等宣传材料,内容涉及婚姻家庭、老年人维权、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使群众了解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知晓程度。
3、结合妇女节、重阳节、消费者权益日、助残日等节日活动,重点加强与节日相关的法律和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的宣传,增强了群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意识。
三、规范服务,认真办理
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服务纳入到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中,方便群众办事,方便政府解决和疏导纠纷。认真接待来电、来访群众,设立“8576148”咨询电话,实行法律援助人员轮流值班制度,接待解答群众来电来访。
工作人员做到:
一是态度热情,对所有来访者一视同仁;
二是说法透彻,为来访者宣讲法律,晓之以法,动之以情;
三是引导有效,对来访者进行正确的疏导,引导他们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对来电、来访问题不推、不拖,及时处理。
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来电咨询10人次,来访咨询24人次,设台接受咨询40余人次,代书5人次,主要涉及工资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赡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7
自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部署窗口规范化建设创建工作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局党组会研究落实,成立了局长主抓、分管局长为第一责任人,中心主任、中心工作人员为创建组成成员的工作班子。通过全局上下的努力,最终确定将黄沙湾街道雁栖湖耀江花园的一楼临街面定为石鼓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按要求建设了面积达100平方、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标志醒目、制度完善、办事高效的`法律援助窗口。中心接待窗口的建成提升了形象、扩大了影响,提高了我区法援中心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一、强化硬件投入、打牢创建基础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拿出12万元,更新了中心门楣和室外标牌,安装了LED电子显示屏。对接待大厅进行了装修改造,新添了2台电脑,建成了接待大厅、私密谈话室、档案室等。
二、优化人员配置、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按照法援窗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选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热情的法律援助专业队伍。招考了通过司法考试的三名同志来中心工作,充实大厅咨询、业务受理等工作。目前中心共有工作人员4名、专职律师2名。
三、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20xx年11月28日,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蒋春林等一行来到石鼓区调研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工作。石鼓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周楚政亲自陪同调研,并现场向省厅领导介绍我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情况,万厅长在听取了汇报情况以后,高度评价我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的高标准、高质量。
四、狠抓办案质量,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群众来访来电100余人次,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26件,结案9件,18件正在办理当中),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我中心以“便民服务”为指导,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制度和服务标准,通过不断完善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这其中不乏典型案例,20xx年3月当事人钟少华送来一面写有“法律卫士、匡扶正义”的锦旗,并饱含感激之情。在日常接待中,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进行认真登记并将资料进行归档,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并及时对案件进行回访,以提高办案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法律援助精神
3月5日,衡阳生活频道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专访,中心主任详细地介绍了我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并对案件办理的相关流程进行了讲解,让广大人群众对“法律援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增强了人民利用法律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8
今年以来,我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县法律援助中心精心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以“为民办实事”工程为契机,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积极有序的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云湖桥镇共有46个行政村,一个居民社区,全镇约有人口数为62000。20xx年,工作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加强宣传、规范制度、巩固成果、提高水平的工作宗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镇域经济发展作出了一些努力和实践。截止到目前为止,共接待法律咨询448人次,办理完结法律援助案件15件,其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件,工伤工亡案件4件。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援助意识。
结合“12.4”、“3.15”、“6.26”、“农村法制宣传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等维权日、宣传月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今年3月8日,结合三八妇女节活动,邀请了县普法讲师团的讲师为全镇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上法制讲座,通过现场提问题的方式解答干部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5月11日,结合县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行动,组织法制副校长对镇属8所中、小学校的在校师生上法制课,并散发了法制宣传单。
(二)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满足贫弱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工作站采取了积极措施,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多办、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上,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办理的基础上,加大了民事、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稳中有进,半年来共办理案件达15件。如:20xx年8月8日,我镇石井铺村村民黄述秋在裕湘公司上班时,不慎将右手弄伤,于20xx年1月4日伤愈出院。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黄述秋构成9级伤残。因其家庭条件困难,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援助,经援助中心审核后,交我工作站予以援助。经过我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找裕湘公司进行协商,最终裕湘公司同意在支付黄述秋治疗期间全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各项补偿54130.3元,维护了黄述秋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工作站建设,不断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今年以来,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我们逐步完善了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我镇包括镇法律援助工作站48个,法律援助联络员52名;在横向上,与镇残联、妇联、总工会、老龄委协作组建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下岗职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达到10个,设立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员及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站13个,横向援助体系基本覆盖了弱势人员集中的主要群体。据此,纵向到达村(社区),横向涉及各主要弱势群体,我镇法律援助纵横相交工作网络已基本成形。
我镇按质按量完成县局的法援案件15个,在搞好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的情况下,我法律援助站围绕“平安省运、和诣湘潭”为中心,服务农村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已建立的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上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社区配备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将法律援助网络含盖全镇。向我镇外出农民工公布各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姓名、电话,使外出农民工需要帮助时及时与级联络员联系。开展向全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的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向全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20份。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针对农村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能出现的法律事务,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将困难农民的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离婚纠纷等。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9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10
随着社会转型期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相对要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同族同乡观念明显,使城市民族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也更加敏感和突出。如何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已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
xx区xx街道健园社区现有回、蒙古、满、锡伯、藏族、苗、壮、畲族、布依族、土家族等十七个少数民族,共300多户,加之投靠亲戚来宁谋生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口,达三千多居民,聚居现象普遍。由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认同感等原因,给城市管理带来明显的难度,呈现出“两个不适应”:一是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城市的生活,不懂得城市的管理规章,面对新的环境感到茫然和无助,总有一种防范的心理,往往容易抱团,加上自身文化习俗与城市文化的差异,不能融入到城市社会之中。二是城市对少数民族居民不适应,有关部门思想准备不足,许多市民在心理上不理解、不接受,往往用另一种眼光看待他们甚至歧视他们。
健园社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于20xx年5月11日正式揭牌成立,它是南京市首家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的“民族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也是区司法局精心打造的“法律服务社区全覆盖”的创新典范。
一、当前“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因少数民族居民法律维权意识淡薄而滞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容易产生的纠纷较多,主要是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及继承类纠纷,对这些问题理解上有误差会直接导致矛盾的产生。其中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是少数民族居民与外来打工者之间的矛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人采取的是暴力手段,从而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有些当事人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直接导致侵权人变本加厉,从而扩大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法律援助站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超前法律宣传、预防纠纷上还是在亡羊补牢。
(二)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民族政策、法规,把握不深。在了解少数民族居民情况方面缺乏细心,在化解矛盾方面缺乏耐心,法律援助还存在三个不到位:
1、思想认识不到位。面对这一“送上门来的民族工作”,政治敏感性不强,没有把城市中少数民族工作上升到增进团结、维护稳定讲政治的高度,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费力不讨好”的事,跟不上城市促进少数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
2、法制建设不到位。面对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适应城市民族工作发展需要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对现实问题作出回答,对实际工作加以规范。
3、服务不到位。加强民族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前题和基础。还存在着不懂、不重视少数民族政策问题,法律援助工作有死角,“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不够,造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守法规、不服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因民族意识强、民族风俗多、宗教信仰不一,法律援助工作处境显得被动。有些少数民族动不动就打着“少数民族”的牌子,强调个性的多,注意共性的少,有意或无意间使自己成了城市中一种“特殊公民”,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抓认识。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深入基层社区,曾到“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现场了解法律援助的情况,与正在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进行了交流,对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表示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称赞是“小窗口有大作为”。“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延伸了法援的触角,扩大了法援的覆盖面,降低了法援的门槛,是加大惠民力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小区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展示了政府服务民生、关注民事、体察民情的良好形象,体现了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有利于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良好风气,使少数民族群众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少数民族人口囤住入城市,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同时也使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民族关系越来越复杂。如果进城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如果对他们的务工、经商缺乏积极引导、热情服务和规范管理,就会给城市的发展引发新的问题;如果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影响城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少数民族人员与民族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联系,城市民族关系出了问题,势必会波及到民族地区,对此法律援助站工作者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容不得有半点的疏忽。
(二)抓责任。
时刻牢记“法律援助服务”就是政府责任这个宗旨。法律援助工作者是代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因为有了法律服务才能有交流,有了交流才能有理解,有了理解才能有相互的尊重和感情。通过服务而使工作富有成效的鲜活例子有许多。真诚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热情服务,让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既是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要把热情服务作为工作目标,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而绝不能因为是免费服务而忽略工作质量和水平。在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切实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三)抓措施。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让他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娴熟的业务能力,为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律援助。联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法律素质、热爱少数民族工作的在职或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工作者、法律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等,充实到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受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民族之家”法律援助站的.目的是要贴近群众、方便居民足不出户地得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社区促进和谐建设。我们安排两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长期在工作站值班,面对面及时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一年多来,为200多名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为较困难的居民书写法律文书达30余件、完成了1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开展了8次法制宣传专题讲座、接待了参加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的代表。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工作才是为少数民族居民维权的具体措施。
(四)抓宣传。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普法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的方方面面,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向少数民族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册,举办免费的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其次,向少数民族群众传授与其息息相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等等。在形式上采取多样性,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如援助律师针对老人面对面授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上学的孩子授课《青少年权益保护法》、采用多媒体播放法制宣传片以及开辟以案说法和法律问答的互动的形式。内容上突出重点性和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学、易懂、易接受。从而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抓典型。
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在少数民族人群中,有许多是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的在少数民族群众中还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声誉。可以请他们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平息事端,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真心诚意地与他们交朋友,在关键时刻,关键问题上发挥骨干和榜样的作用。
只要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就能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维权工作,达到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族大家庭的融合团结的目的。
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11
半年来,我认真贯彻各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领导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和价值观,做到讲党性、讲纪律、讲原则、讲风格,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己,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党性强素质
上半年,本人始终注重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道德素质,时刻不忘用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走群众路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受援人的困难当做自己的困难,坚守着一名法律工作者的正义和良知。
二、立足本职求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我坚持以服务为本,认真学习法规政策,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细致耐心地解答,得到了来访群众的认可和好评。半年来,我始终坚守自己的岗位,在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内勤工作的基础上,接待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为困难群众书写诉讼文书50余份,努力做到了咨询案件“事事有回应”,援助案件“件件有着落”。在为弱势群体维权过程中,凭借着“初生牛犊不怕虎”胆识,敢于仗义执言,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处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业务水平。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一方面,认真学习法律援助理论知识,虚心向前辈请教,向有经验的同事学习,认真钻研法律书籍,为更好的服务弱势群体夯实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加强对与法律援助相关的社会知识的学习,提高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我深知,群众咨询的.问题几乎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不断拓宽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才能更好地为来访群众答疑解惑。
其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能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战线的一名新兵,唯有提高自己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为此,我翻阅历年来的优秀案卷,熟悉、掌握援助案件的办案程序,学习前辈的办案经验,提高自己的实际办案能力,为更好地服务受援人夯实的基础。今年,我共办理援助案件2件,有效地维护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与群众紧密联系的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必须以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为此,我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努力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对于来访人员,坚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他们的诉请求,耐心进行法律解释、政策引导和思想说服工作,帮助他们正确维权。
三、志愿服务为群众
半年来,我热心社会服务活动,在我县“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农民普法宣传月、“3.5”雷锋日、“3.15”法制宣传周等活动中,坚持为群众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真正履行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奉献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虽然,我在上半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着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使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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