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对照内容 | 重点对照事项 | 对照标准 | 对照情况 | 情况说明 | 意见建议 |
一 | 对照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科学决策的要求,重点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类评比、考核、培训、表彰和节庆、论坛泛滥等问题 | 1.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省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一党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规则。 | √ | ||
2.是否存在不顾群众利益和工作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 × | ||||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出席各类节庆庆典活动 | 中央《六条禁令》规定:各级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 √ | ||||
二 |
对照勤政为民的要求,重点整治机关和公务人员慵懒散拖,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 | 1.是否存在能力低下、素质不高、领导力或执行力较差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规定: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2.是否存在工作缺位、作风漂浮、不务实事等问题 | × | |||||
3.是否存在纪律松弛、工作涣散、不负责任等问题 | × | |||||
4.是否存在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工作迟滞等问题 | × | |||||
5.是否存在不学习、不想事、不干事,工作无激情、低标准等问题 | × | |||||
6.是否存在怕苦怕累、精神萎靡不振、不愿到艰苦、权小的地方和部门工作等问题 | × | |||||
三 |
对照严控“三公”经费的规定,重点整治因公出国(境)、超标准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不规范问题 | 1.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及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科技部门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负责审批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中办、国办《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与任务一起审批,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 √ | ||
2.是否履行相关经费审批程序、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超标准问题 | 财政部《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 √、× | ||||
3.是否存在正常公用经费中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准问题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 | ||||
四 |
对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重点整治拉拉扯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 1.是否存在跑官要官的行为 | 省委《关于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送钱收钱、跑官要官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跑官要官者,一经发现,即行免职并立案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中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 × | ||
2.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的行为 | × | |||||
3.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行为 | × | |||||
4.是否存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 × | |||||
5.是否存在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 × | |||||
6.是否存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行为 | × | |||||
7.是否存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 | × | |||||
8.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 × | |||||
五 |
对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重点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以及执法执纪部门不公不廉、判决不执行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 1.是否存在依法依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执法执纪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省纪委等四部门《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2.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从事执法执纪活动的行为 | × | |||||
3.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 × | |||||
4.是否存在态度蛮横、刁难、谩骂等行为 | × | |||||
5.是否存在借执法、管理之名,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甚至给了好处也不办事等不廉洁行为 | × | |||||
6.是否存在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行为 | 国办《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 | ||||
六 |
对照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多占住房,违反规定配车、配备秘书等问题 | 1.是否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 × | ||
2.是否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 | ||||
3.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 | ||||
4.是否超标准配备、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 × | ||||
5.是否违规使用越野车 | 《唐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SUV),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排气量和价格一般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提高配备标准,但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购置越野车统一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批,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须经县(市)区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核后,报市级审批、办理。 | × | ||||
6.是否存在违规配备使用秘书、身边工作人员问题 | 中办《关于领导干部机要秘书选拔任用的意见》规定:设区市、省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职秘书。省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身边工作人员。 | × | ||||
七 |
对照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重点整治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安排高消费娱乐,变相旅游,以及违反规定搞楼堂馆所建设等问题 | 1.是否存在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行为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第六条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 | ||
2.是否存在用公款旅游或借开会、调研、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旅游行为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 | ||||
3.是否存在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行为 | 《中央六项禁令》规定: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领导干部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 × | ||||
八 |
对照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重点整治干部脱离群众、对待群众简单粗暴、联系群众工作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 1.是否对群众利益考虑不够、关注不够 |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经常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多搞蹲点调研、解剖典型,多搞随机调研、明察暗访,多与基层干部群众直接交流,多听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 × | ||
2.是否存在作风不深入、缺乏责任心,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见事迟、反应慢的现象 | × | |||||
3.是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或不愿意做群众工作的现象 | × | |||||
4.是否存在调查研究走马观花、走过场、搞形式的现象 | × | |||||
5.是否存在宗旨意识淡化,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 × | |||||
6.是否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相关制度 | √ |
1. 领导干部要认真按照自查表内容,逐项进行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班子成员由“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2. 根据对照内容,如果有相应情况,在“对照情况”栏内划“√”,如果没有相应情况,在“对照情况”栏内划“×”,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填写情况说明,“意见建议”栏内填写纠正改进的措施和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意见建议。
3. “情况说明”和“意见建议”栏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