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关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查工作的报告

  (一)、塔城地区档案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许可主体资格

  1、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赠送

  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款“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二)、塔城地区档案局行政审批事项许可主体资格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验收;

  依据: 2003年 3月 1日 起公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变更档案移交期限审批;

  依据:(1) 1990年 11月 19日 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2003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自治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自治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洲(地、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移交的,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档案延期向社会开放审批;

  依据: 1990年 11月 19日 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4、对到期开放期限的档案开放审批;

  依据: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34号、国家档案局第2号令)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以到期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坚定小组及时进行签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审查;

  依据: 1990年 11月 19日 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审批;

  依据: 1992年 7月 1日 起公布施行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1]34号、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第三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洲、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7、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依据:1997年7月28日公布施行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各大中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城市规划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三)、塔城地区档案局取消利用档案收费项目

  1、 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取消

  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档发[2013]3号文件要求,将全国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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