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 要】 路南区作为河北省唐山市的中心城区,人口近30万,食品质量的安全与否事关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为实现“让每个家庭都能吃得放心”的目标,该区检察院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保持打击力度,同时,该院预防科干警经过一年的工作,形成专项调研报告,以供今后工作的参酌。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检察 职务犯罪 预防

  为了把握好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食品安全状况及发展态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好路南区食品安全预防工作,为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决策建议,服务全区大局,促进路南区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放心,今年以来,路南区检察院认真落实上级《开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飓风”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精神,联合食品安全部门,一线走访,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工作,现分如下。

  一、路南区食品安全的现状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工作人员先后组织到该区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与各局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开展调查问话,并听取各局领导与相关负责人工作汇报与总结,深入了解路南区食品安全基本现状。为细致更深入地了解监督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办案情况,为更好地进行分类总结等工作,路南区检察院调取我区工商局、质监局执法办案依据、行政立案登记、行政立案案卷等。通过研究,对路南区食品状况和发展态势有了更为清晰明的认识。

  (一)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数目归类汇总情况统计。

  通过对所调取的资料研究,从2009年至2011年全年,路南区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总计153件,其中工商局办理行政案件45件,质监局办理行政案件108件。其中工商局所办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中,所办涉食案件归类如下:涉及无照经营食品案件共计9件,涉及食品侵权案件共计12件,涉及未经登记擅自经营食品案件共计8件,涉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案件共计2件,涉及未标注“贮存条件”案件共计5件,涉及不按标准库存食品案件共计5件,涉及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案件共计6件。其中质监局所办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中,所办涉食案件归类如下:涉及许可证、销售证问题案件共计23件,涉及QS证问题案件共计13件,涉及条码问题案件共计9件,涉及检验报告问题案件共计6件,涉及GB8233-2008标准问题案件共计7件,涉及生产日期问题共计案件8件,涉及备案问题案件共计4件,涉及车间卫生、生产场所条件问题案件共计8件,涉及假冒伪劣、掺杂使假问题等质量问题案件共计11件,涉及出厂检验问题案件共计12件,涉及质量不合格问题案件共计9件。据三年数据统计,在工商、质监二局所办理涉食行政案件中,涉及“问题奶粉”案件仅发生一例即由区质监局2009年6月5日承办的唐山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冰棒使用无认证奶粉一案,此案区质监局已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没收。当前,我国确实存有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屡禁不止,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通过对工商、质监二局行政案卷的研究、汇总分发现,路南区也存在上述食品安全问题。

  (二)区涉及食品安全行政案件的主体归类汇总情况统计。

  通过对所调取的资料研究,从2009年至2011年全年,路南区办理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总计153个,其中工商局办理行政案件所涉及违法主体45个,质监局办理行政案件所涉及违法主体108个。现对二局违法主体分别归类如下:

  第一,从质监部门办理案件所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上看。

  2009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53个,其中销售商违法主体个数为36个,占总违法个数的68%;生产商违法主体个数为17个,占总违法个数的32%。2010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30个,其中销售商违法主体个数为8个,占总违法个数的26.7%;生产商违法主体个数为22个,占总违法主体个数的73.3%。2011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共计25个,其中销售商违法主体个数为7个,占总违法个数的32%;生产商违法主体个数为18个,占总违法个数的68%。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质监局对食品违法主体的惩处数呈下滑趋势,反映出对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弱。

  第二,从工商部门办理案件所涉及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上看。

  2009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20个。其中无照经营主体5个,占09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7.8%;侵权主体6个,占09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33.3%;未登记擅自经营主体1个,占09年违法主体个数的5.5%;以不合格冒充合格违法主体2个,占09年违法主体个数的11.11%;未标注“贮存条件”违法主体5个,占09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7.8%. 2010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15个,其中无照经营主体1个,占10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6.7%;侵权主体3个,占10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0%;未登记擅自经营主体1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6.7%;无生产许可证违法主体2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13.33%;不按标准库存食品的违法主体8个,占10年违法主体个数的53.33%。 2011年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经营主体共计12个。其中无照经营主体3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主体6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50%。侵权主体3个,占11年总违法主体个数的25%。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工商局对食品违法主体的惩处数呈下滑趋势,反映出对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弱。

  二、路南区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辖区各食品监管部门走访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分工明确,不存在脱管、权属不明、管辖冲突等问题,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政府牵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不够。

  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区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处罚自己所管辖内的违法范围和内容涉及方面比较全面。但通过开展的“瘦肉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发现辖区存在“瘦肉精”问题,如最严重的超过正常猪肉标准含量500倍,而在牛羊肉中发现的瘦肉精含量较少,主要原因是猪肉的脂肪较多较厚,而牛羊肉的脂肪较少较薄,无需给牛羊饲料中添加大量瘦肉精。值得反思的是,从2009年至区政府专项整治 “瘦肉精”问题之前,未在所调查案卷中发现涉及“瘦肉精”问题的案件,未见执法触角伸缩动向,间接折射出各涉食管理部门整治“瘦肉精”、“问题奶粉”等全国性严打的违法行为的被动性与一定的滞后性。出现被动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部门与政府间存在的细腻关系,政府是各部门大方向行动的指挥者或决策者,换言之,部门要按政府的意思行事。但政府牵头专项整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所以,政府通过政治施压与政府牵头就成为下面部门行动力的推动力显现的尤为重要。如果把这种推动力转化为具体实践,就是由政府带头组织力量开展涉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政府高度重视促各部门必须重视,否则,在各行政机关业务往来稀疏的前提下,很难形成专项力量进行整治违法、打击犯罪、净化市场。

  (二)信息公开不到位,不能保障老百的知情权。

  从政府网站上公布是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之一,媒体新闻曝光也是保证百知情权的方式之一,以上两种方式是常见且主要的保证信息公开的方式。具体来讲,信息公开未充分形成上传下达、完全告知、及时传递、深入基层的快速告知机制与措施,对查处的涉食信息处于信息攥握、内部传递、披露滞后等状态,造成对百知情权的不尊重,对百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进而在引发的吃死吃伤的社会矛盾中激化矛盾,所以,必须做到对政府、各部门信息的切实及时、公开、透明。

  (三)食品执法部门履职不积极。

  对于时至今日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大范围大面积发生乃至上升到严重势头,必然是违背“早发现早治理”理念的,这与食品安全工作不入手、不深入、不到位、不勇敢等原因有关,还有就是收人财物后视而不见、走过场、吃拿卡要、无理为难等腐败问题存在且问题隐蔽,不易发现,导致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惩处不够积极,从而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为食品领域违法提供温床,加速食品安全问题滋生。同时,执法人员办案必然伤到个别人的利益,他们对执法人员进行事实扭曲的攻击,并大肆煽动社会舆论与网络抨击等报复,导致执法人员顾虑很多。

  (四)食品经营商户职业道德缺失,唯利是图。

  表现在:一是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但出于对金钱利益的奢望与贪婪,滋生出泯灭良心的邪恶心理,选择做出跌破人类道德底线喂消费百服下“慢性毒药”的行为。二是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能认识到所使用替代物或手段物具有损害人体健康危害性,但未认识到食品问题长远的危害性与具体的危险性。能够认识到使用的替代物或手段物不会致人性命后才去使用,说明使用者有一定食品安全素质,但见识较为浅薄。三是可逃惩处的幸心理。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持续时间之长,重要因素就是无人问津、开展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流于形式、不顺藤摸瓜进行根治性处理,从而给违法主体留出心理空隙,认为自身多加注意,是很有可能不被发现的,可以逃避惩处并赚取收入,而且在长期未被发现后,违法胆量越发加大,更加认为违法风险小,给能逃避法律制裁的幸心理加大“法码”。

  (五)科技进步的对食品安全的负面影响。

  科技的进步促进生产,促进技术革新,研发出更为先进的产品,而不良厂家、商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为达到营利最大值或差价最大值,利用其中有毒有害的化学产品等作为替代物或手段物,如给猪喂“瘦肉精”这类激素性化学产品,使猪身上的脂肪变成精肉,满足了两大要求:满足消费者喜欢“瘦肉多肥肉少”的要求;满足了销售者赚取更大利益的要求。但人若食用此类猪肉会给人体带去极大刺激与伤害乃至致命,对科技产品的不正当利用给各地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去了极大负面影响。另外,个别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还达不能准确化验出食品中存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今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指出,中国地沟油尚无检测方法,将向社会征集检测方法。暴露出当前食品检验检测化验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给食品安全留下了安全隐患。

  (六)执法部门执法滞后。在区“瘦肉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前,“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然存在,对食品安全的滞后性处理与食品问题长期活跃蔓延于世形成强烈比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执法惯性。这就要求执法部门提前收集、搜集线索,尽早出击,在危险危害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就加以防范与治理,不能放任有毒有害食品势头继续蔓延乃至上升到灾难时,才重视,才采取行动,否则,就难以弥补所造成的伤害与损失。

  (七)办案范围广很难顾及到位。对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管辖范围与内容广,办案基数大,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领域就有很难顾及到位,把大量办案精力全部投入到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中去,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只能顾及到部分发现的违法主体加以处罚或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总体上来说,对食品问题的打击力度有待提高。

  (八)各食品监督部门间缺乏密切往来的业务联系。由于要食品安全协调部门的工作职能发挥空间较大,单个部门的社会影响力、震慑力、感召力显然不及部门合力营造出厚重感的综合效果,加上各行政部门间业务往来稀疏,在联合执法长效合力机制上很少攥紧拳头,大拳出击。就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而言,需要合力组织带有厚重感的综合力量,加强彼此间的业务往来、交流,进而合力为开展工作进行充分全面的商议准备。在没有政府牵头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应密切联系,都主动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不把安全问题升级到政府、社会高度重视后,由政府牵头才开始行动。

  三、建立健全路南区食品安全防控网络机制的对策

  经过分研究,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七个方面,助力辖区内的食品安全。

  第一,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对于各部门查处的影响百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要及时公开,且要做到充分到位的公开。如由政府信息部门汇总上收各执法部门查处的食品问题的信息,并逐级下发信息公开任务,做到第一步公开。城区以居委会为单位,农村以村委会为单位,增设食品安全信息张贴栏等,做到第二步公开。在第二步公开基础上,在开展更为细致地公开工作,公开到户,做到第三步公开。同时,实行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方式,最大限度地做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充分做到政府对百健康利益的切实保护。

  第二,执法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食品问题常发、易发、偶发环节或地带监管到位。严禁吃拿卡要、无理为难、收人财物;严禁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不勇敢、不到位、不根治、惰性滋生、无人问津、滞后惩处等问题和情况发生。

  第三,加强政府牵头整治食品问题。以政府高度重视促各执法部门必须重视,强力推动食品安全整治、监管、惩处等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牵头作用,调动各执法部门的方向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力量,齐心合力,大拳出击,整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净化食品市场,为百创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

  第四,加强业务部门间联系与合作。各司其职,干好本职工作固然重要,但业务部门间疏于往来,疏于沟通联系,疏于信息交流,疏于密切配合,显然不利于为形成综合执法力量与营造综合执法效果。所以,加强部门间彼此的业务往来,对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是有极大帮助的;也说明不论从横向而言,还是纵向而言,业务部门间联系与合作是有必要的,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执法力量与打击效果,所以,部门之间要主动联系与合作,不能完全待命于政府是否牵头整治,否则,在食品问题事态蔓延严重时,更是严重失职的表现。

  第五,不断提升食品监管队伍的专业化、食品检测的科学化水平。对于执法部门单薄,人力资源短缺的,要进行科学配置,保障执法力量充足。并注重培养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执法、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及时惩处。要通过加强在科技研发领域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进行研发,技术投入等措施突破食品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力改现阶段的被动局面。

  第六,加大对食品违法的惩处力度。加大惩处力度是有效控制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滋生、蔓延、恶化的必要措施。就目前形势严峻的食品市场而言,加大惩处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就要长期且深入开展食品领域执法工作,不能对食品领域不加以重视,每年只办理几件食品领域违法案件去充数甚至不加以办理或放任自流。进而也要求加大黑心商人等主体的惩罚力度,罚没制造工具、黑心食品等,保证办案数量跟上去,保证查处的彻底性。

  第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加强对各个食品领域各个环节的警示宣传教育,目的有五:一是为提高对食品厂家、商家等主体的安全素质,对食品问题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二是消除食品厂家、商家等主体的幸心理,对食品违法犯罪惩处后果有充分认识;三是言之以理,动之以情,调动各种手段让品厂家、商家等主体充分认识到邪恶心理是错误的、不健康的,是危机子孙的,是值得羞愧的,是要翻然悔悟的,进而改正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四是消除社会中存在的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树正气之风、文明之风,进而端正态度,重塑正确、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赚钱理念;五是在预防过程中,搜集、收集线索,进行线索处置,促进食品领域惩防体系建设。

  第八、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预防与惩处职务犯罪的职权,所以,预防和惩处食品领域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2011年,路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走访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开展座谈会,发出《检察建议》,调阅行政案卷,为相关部门上警示教育法制课等形式,防止食品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今后,区检察院会持续重视辖区食品安全问题,监督食品监管执法部门尽职履责,同时做好食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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