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通用28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吧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网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
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
产事故调查表》,交于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网吧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网吧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网吧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网吧,由网吧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7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项目安监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事故分类
1、机械伤害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食物中毒事故;
5、高空坠落事故;
6、物体打击事故;
7、触电事故。
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安监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8
为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使我校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网络式上报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一旦出现问题,层层上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政教处。各班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三、每班级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四、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五、学校每天安排值日检查人员,处理并记录值日期内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双休日、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日期,学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七、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教室厨房、食堂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八、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老师报告;
九、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空余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和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十、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9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重大事故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件类;重大案件类;重大事故类;自然灾害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敏感性事件类。
二、岗位责任人要求
1.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2.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3.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带班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
告主管领导,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
1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3.主管负责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4.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员工大会上公告。
五、对末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
1. 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3. 对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6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书面报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
①、住院治疗要上报。
②、一次3人就诊要上报。
③、学校被盗1000元以上要上报。
④、火灾500元以上要上报。
⑤、学生非正常死亡要上报。
⑥、小学六年级毕业后,未到初中报名前发生的溺水死亡要上报。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1
一、xx市第七十七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后勤安排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总务处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学校团委,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一、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六、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2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
(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3
根据矿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职责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技术员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3、安全事故分类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事故性质的划分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一般事故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5、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办公室将材料整理后报矿区总医院做工伤认定。
报告时间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生产部,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6、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7、安全事故的处罚工伤事故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责任班组单位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班组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8、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海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三、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四、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五、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六、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七、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八、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等中毒。
九、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十、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于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5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工作(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二、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仓库安全员和安全领导小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上级公司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五、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仓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仓库级负责组织。
3、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公司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六、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七、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八、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或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九、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十、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仓库职能部门审批。
2、重伤事故由仓库级行政领导审批,报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伤亡事故报上级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地区劳动部门审批。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十一、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单位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6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园师幼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制度:
一、幼儿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幼儿园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幼儿园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20,幼儿园保健医生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单位教委,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幼儿园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报、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幼儿园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置情况上报教委。幼儿园发生师生伤亡、园所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教委;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委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委写出书面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故抢救的简要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五、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
幼儿园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在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园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园内或园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园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中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园所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园内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幼儿园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重伤1人以上;或者导致死亡1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幼儿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儿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指幼儿园或其幼儿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幼儿园失盗,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幼儿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儿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20小时内,联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时私自从幼儿园出走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其它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儿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幼儿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3、其它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了幼儿或教职工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4、报告对象:现场人员或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领导干部(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园委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处理。
5、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各部门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园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教委。最迟时限为: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20小时;
(2)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
(3)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6、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凡知情不报、或隐瞒、或拖延缓报、或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7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企业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企业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技术科主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赔偿调解、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补偿调解、财产赔偿、保险索赔等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整个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力争杜绝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和事故经过、车检报告等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图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内容分析:
(1)驾驶员违章因素:无证驾驶、开带病车、疏忽大意、强行超车、占线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
(2)气候因素:洪水、大雾、暴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弯、路滑、路面不平、摆摊堆物、路面狭窄等。
(4)机械因素: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机动车因素:违章搭载乘车、抢机动车道、行人横穿等。
4、事故发生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和教育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收集相关资料:事故原因分析资料、切实可行的措施、驾驶员写的事故经过和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罚凭证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建立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档案,上报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每起事故认真登记,处理情况认真记录,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6、对发生的事故无死人情况的,由安全部门处理,报公司备案;发生的事故有死人情况的,必须召开现场会,公司要派人参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地、现场施救、调解赔偿、终结必须要有登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索赔终结书、财产索赔依据、伤员的治疗病历、发票、出院证明等有关重要资料必须做好复印备份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汲取教训,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保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肇事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客观的事故经过,作出深刻的检查。
9、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确保人员、措施、时间、资金“四落实”。
10、根据调查情况及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8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站领导报告。
2、站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9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
(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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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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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学校发生火灾,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事故类别、性质向有关部门求援施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学校内发生人员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伤3人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局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事故伤害程度低于以上情况的一般事故应当在24校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4、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应及时把学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学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老师立即护送附近的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学生发生不适情况,学校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及48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10分钟内电话上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安监办,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120”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尽量避免人身伤害;如为疑似人为纵火,必须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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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
(三)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公司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负伤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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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工作。
3、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监控值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
2、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或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应对每日要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
4、值班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车辆GPS系统终端产品的完好情况,不能监控或查询不到的,立即跟踪督查,对擅自破坏GPS终端设备的,立即向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汇报。
5、值班人员通过GPS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安全部门报告,如超速达50%(含)以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二、GPS监控值班制度
1、GPS监控平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能坚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确保没有车辆运行的情况下,二是与运行商有协议约议 ,委托运行商总平台进行监控。
2、GPS监控值班人员要针对天气情况、公路情况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车辆发送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3、GPS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其发送警示短信,对连续超速等较严重的情况,经电话联系驾驶员,作好台帐记录,并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汇报。
4、GPS监控值班人员不能向驾驶员发送与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紧急救援等报警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值班期间要认真作好值班记录,每天要对企业所属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在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对不在线的车辆要查明原因。
三、GPS运用管理奖惩规定
1、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辞退并承担法律责任。
2、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处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次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4、超速不足50%的,发生一次罚款100元,超速达50%(含)以上的,除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处以500元罚款并解聘。
5、不按规定的线路运行,一次处罚200元,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视其情节处100到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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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事故报告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3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4.4.4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
4.5事故调查
4.5.1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
4.5.2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4.5.3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质部、工程部、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集团安监部有关领导参加指导。
4.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7事故发生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5.8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须归档保存。
4.6事故处理
4.6.1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和集团事故处理通报及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集团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通报执行,公司不做另行处理;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比照集团事故处理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6.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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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是幼儿园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在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中,随时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证正常教育活动的同时,万一发生事故,要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和报告工作,为此特设以下预案:
一、假如发生火灾,应先组织幼儿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员同时,拨打火灾电话"119"和"120",具体疏散方案:三楼四个班和二楼两个班走正楼道,二楼两个班走侧楼道,附楼两个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卫生,若不慎发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员去医院进行抢救。
三、若幼儿发生跌伤、烫伤、碰伤等一般事故,应立即送保健室进行处理,若保健医生处理不下,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四、若发生触电、溺水等现象,首先将人员救治脱离电源或水源,然后进行人工呼吸,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进行抢救。
五、若园内发生传染病,应立即将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保健室立即将班级、教室进行彻底消毒,病愈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园。
六、若发生以上各项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7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8
1、对学校安全事故实行逐级上报。
2、学校各部门、教师或学生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全体师生均可直接向学校举报安全隐患或通过学校安全举报箱举报,如确认属实,将予以一定奖励。
4、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例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校长。
5、学校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办公室电话或书面上报县教育科技局。
6、对于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对延误救援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7、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责任人。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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